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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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院政办200680 号一、总则一、总则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1.凡影响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均为教学事故。2.根据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3.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4.本办法中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查、考试、毕业论文及答辩等;教学用具包括粉笔、黑板擦、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等。二、一般教学事故二、一般教学事故

2、(一)教学类1.在教学中发表错误观点或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2.自行减少教学时间达 2 学时;3.擅自变更上课地点;4.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教学场所、提前下课,时间在 3 分钟以上、10 分钟以内;5.超过提交教学周历规定时间达 2 周;6.未经批准,教师擅自改变实验、实习教学时间的安排;7.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验、实习过程中造成损失;8.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照学院要求执行,影响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开展;9.未提交试卷分析表或试题标准答案;未按教学单位和教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期限报送成绩;10.成绩报送后因批改错误又对学生成绩修改 1-3

3、 人次。(二)教学管理类1.调课未报教务处批准,或教师已办理停调课手续,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 10 分钟以内;3.上课学生人数大于教室座位数 2 人以上;4.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有关学生的学籍变动。5.未经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或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 10 分钟以内;6.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安排。7.因保管不善,丢失一般教学档案和教学资料。 (三)教学保障类1.教室门窗、黑板、灯管和其他设备损坏,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影响教学活动进行;2.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 10 分

4、钟以内;3.已到上课时间,工作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时间在 10 分钟以内;4.教学楼不按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声,误差达 3 分钟。三、严重教学事故三、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擅自删减(或拖下教学进度)课程内容 1/5 以上,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3.上课、监考时会客或接打手机;4.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教学场所、提前下课,时间达 10 分钟以上;5.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实习、实验教学规定的内容; 6.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7.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责任

5、心不强,致使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8.试题有严重错误或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9、监考人员无故缺席或因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10.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考试成绩;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10 分以上;12.送交学生成绩之后,修改学生成绩 3 人次以上或修改同一学生成绩两次以上。(二)教学管理类1.在出具或颁发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弄虚作假;2.在保管期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丢失或损坏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重要资料;3.试

6、卷错印或错发;4.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 10 分钟以上;5.未经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 10 分钟以上;6.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三)教学保障类1.教室门窗、黑板、灯管、风扇和其他设备严重损坏,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致使教学无法进行;2.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 10 分钟以上;3.已到上课时间,工作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时间在 10 分钟以上;4.事先无通知,人为造成教学时间内停电、停水。四、教学事故的认定四、教学事故的认定1.各类检查和教学中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认

7、真填写合肥学院教学活动存在问题登记表并报教务处,也可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方式向教务处反映,但需补填合肥学院教学活动存在问题登记表并报教务处。2.教务处针对反映的问题,由教务处负责或责成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查实并在三天内填报合肥学院拟定教学事故调查表和相关材料。3.已认定的教学事故,教务处下发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 ,责成责任人所属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级别初步认定,并在三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4.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对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对于认定属于部(部、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造成的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长牵头负责查实报院长办公会处理。5.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请分管院长审核认定,严重教

8、学事故报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审核认定。6.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 3 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 1 次严重教学事故。五、教学事故的处理五、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学事故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处理。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在所属单位内通报批评或全院通报批评,每次扣发学期岗位津贴或课程课时津贴的 10%,当年年度考核及业务考核均不能定为优秀。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警告或以上等级行政处分,每次扣发学期岗位津贴或课程课时津贴的 30%。情节严重者,可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3.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人事处和教务处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院进行复核。4.一般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处理结果由人事处和教务处下文通报,严重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处理结果由学院下文通报。六、附则六、附则1.对于一学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4 次以上或严重教学事故 2 次以上的单位,学院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2.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关材料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聘任等工作的依据之一。3.未涵盖在本办法内的其它事件,如使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进行认定和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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