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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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秘函2008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信息公

2、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13253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穗国税发2014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费用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分工组织领导与分工第五条第五条 本局成立

3、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下同)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白云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区局办公室。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文件审核。(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机关)信息公开考核,向上级报告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三)与保密委员会共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4、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负责组织编写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具体承办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更新或组织维护、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五)负责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级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六)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

5、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领导讲话等。(七)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为信息提供部门,根据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要求,负责提供、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者保存的公开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准确性审核和保密审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保密审查、政策把关,提出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政策法规部门为公开信息的审核会办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第三章第三章 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第九条第九

6、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业概况、工作计划、工作动态、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制度、办税指南、行政许可规定、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情况、税收收入统计数据、税务队伍建设情况、人事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办税公开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条第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7、中应履行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局以门户网站(网页)、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开栏和电子显示屏作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平台和主要渠道。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辅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报文告、办税手册(指南、指引)、新闻媒体、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为:(一)基本程序重要的政府信息形成、变更的,信息制作、保存部门须于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信息形成、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作公开信息文本,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范围及公开形式的意见;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初审后,提交信

8、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信息公开整个过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简单程序一般性政府信息形成、变更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授权信息制作、保存部门审核后,交本机关网站(网页)、办税服务厅按照前款时限公布,或由信息制作、保存部门提交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公布。 有关信息制作、审核和保密审查程序可与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公文、信息报送的制作、审核程序同步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局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档案局移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四章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本局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

9、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单位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实

10、施,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并公开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本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专窗”受理申请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予以登记和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查看各种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避免延误受理时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统一规范格式的白云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以自行撰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11、,由受理该申请的经办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须经申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本局在本机关网站(网页)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设立或明确受理窗口等多种渠道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咨询或投诉。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工作秘密信息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和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2012102号)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局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一)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如税费缴纳等)的政府信

12、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出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出示国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组织机构,应出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二)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三)收到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

13、息的申请,不予受理。(四)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参照以上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岗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编号并进行初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初审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并重新申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岗应注意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群众

14、信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岗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必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于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申请,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繁多,本局既不能如期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的申请,本局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已主动公开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

15、纳入办理程序,由经办人登记和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经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办人核稿和负责人批准后,按申请公开信息程序,连同申请表一起分送有关部门处理。信息提供部门在办理单上签收并注明日期。对不予受理的申请,由经办人登记和填写办理单,经核稿后,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有要求的,可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信息提供部门收到申请表和办理单后,应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仔细分析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认真填写办理意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在办理单上审签,并将申请表和办理单于5个工作日内

16、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馈。信息提供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咨询。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协助信息提供部门办理。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主办和会办部门负责人均需审签。审签后将申请表和办理单送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提供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和相对完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意见,会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一)认为信息提供部门应当补充相关信息,或已选择办理意见但没有合理说明理由的,应退回信息提供部门补充信息或作进一步说明。(二)不同意信息提供部门的办理意见的,应主动与信息提供部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三)同意信息提供部门的办理意见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经审核无异议,或者虽然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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