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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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苏州大学科州大学科级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员管理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讨论讨论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优化管理人员的队伍结构,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 号)、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 号)以及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2、原则(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科级及其以下专职党政管理人员。第四条第四条 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与管理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职责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选选拔任用条件拔任用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科级及其以下专职党政管理人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聘任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即所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均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办事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见习期满。(2)科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大专学

3、历人员需任办事员二年以上;本科学历人员需见习期满;获硕士学位人员可直接聘任为科员。(3)副科职、副主任科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或助理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且在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满一年;硕士学位人员需在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工作一年及其以上。(4)正科职、主任科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副主任科员或副科职岗位上工作二年及其以上。第六条第六条 对被原单位聘任为副主任科员及其以上职务的调入人员,应在我校管理岗位上工作半年以上,方可参与同级聘任。第七条第七条 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聘任需按照上述条件和要求逐级聘任,对少数工作成绩突出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可不受上述

4、学历、资历的限制。对引进人员的配偶和军转干部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八条第八条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的人员不再聘任科级领导职务。第三章第三章 选选拔任用的程序拔任用的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对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可采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察任命等方式方法进行:1. 公开招聘,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通过招聘小组考核确定聘任人选,报学校审批。2.竞聘上岗,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过公开竞聘选拔任用科职干部。3、考察任命即在民主推荐、干部考核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直接选拔任用能胜任任职岗位要求的科职干部。第十条第十条 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的非领导职

5、务的聘任,由本人申报,单位推荐,经考核后产生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任前公示。拟聘任的科级干部在正式聘任前,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第四章第四章 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对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除男年满52周岁以上,女年满47周岁以上人员外,其他在现职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须实行轮岗交流:1 在同一院系、部门、单位正科职或副科职务岗位上满六年者;2

6、在同一院系、部门、单位任副科级及其以上职务满八年者;3 在同一院系、部门、单位管理岗位上满十二年者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轮岗交流人员应在不同的院系、部门、单位之间进行,对实行执业资格的单位,可在本单位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轮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和部门担任同级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五章第五章 考核与考核与奖惩奖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称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给予诫勉谈话,也可调整其工作;对不合格(称职)等次人员则降低一职使用或自然解聘;对不能胜任本

7、职工作或者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前解聘。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降级使用,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1.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2.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降一级聘任,降一级之后,仍不适应所聘职位工作的,应予以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被分配适当工作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后并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但自己拒绝二次任职机会的,或者被二

8、个单位试用后不同意接收的,视为落聘,落聘人员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人事处。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应安心工作,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损失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纪纪律和律和监监督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

9、以下纪律:.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2.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3.不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4.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5.根据需要,对管钱、物的科级干部离任时可进行廉政检查;6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文正学院、应用技术学院等单位中属于学校事业

10、编制的管理人员按照非领导职务聘任的条件、要求、办法和程序进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均按本规定执行。附件一:附件一:苏州大学科职干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苏州大学科职干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讨论稿)(讨论稿)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用人制度,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苏人通1999308号)以及学校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指一、指导导思想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

11、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实行科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氛围,有利于增强学校的生机和活力,激发广大科职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各项管理工作。 二、二、竞竞聘人聘人员员范范围围竞聘人员范围: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中科级及其以下在职在岗管理人员三、三、竞竞聘聘岗岗位位竞聘岗位:符合轮岗交流人员、新增、空缺的科职领导职务的岗位四、四、竞竞聘人聘人员员条件条件1、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坚持

12、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2)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富有进取和创新精神;(3)一般应具有下一级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的工作经历;(4)男年龄在52周岁及其以下,女年龄在47周岁及其以下;(5)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竞聘正科职领导职务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在正科职岗位上工作的大专学历管理人员也可竞聘正科职岗位。(6)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7)身体健康。2、对实行执业资格的岗位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竞聘人员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业务能力。3

13、、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特别优秀的管理人员可适当放宽竞争上岗的条件,经批准可越级竞聘。五、五、竞竞聘程序聘程序1、公布岗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提供竞聘的科职岗位及上岗条件;2、公开报名。一般由竞聘上岗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3、填报志愿。院系、直属单位中符合轮岗交流的竞聘人员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校部党政部门的岗位;校部党政部门中符合轮岗交流的竞聘人员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院系的岗位。4、资格审查。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5、民主测评。在一范围内组织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民主测评内容包括理论政策

14、水平、敬业精神、团结协作、公道正派、开拓创新、群众观念、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八项指标。测评办法:(1)院系从事学生工作人员:测评对象为部分学生、同事、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等职能部门。(2)院系从事行政管理人员:测评对象为部分教师、同事、对口的学校职能部门人员。(3)机关党工委、群团与直属单位党工委所属管理人员:测评对象为同事、院系对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机关党工委、群团与直属单位党工委。每位申报者的测评不少于50人次;测评实行百分制,起评分为60 分,低于60分的不计入被测评人员的总测评分。最后按有效测评人员平均测评分的30%作为竞聘人员的测评成绩。6、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分为岗位所在单位面试

15、考核和专家面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政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工作能力与实绩、竞聘岗位的工作思路、申报竞聘岗位的优势等;采用个人述职、提问答辩的办法进行。单位面试考核。(1)成立单位考核小组:院系面试考核组由院系领导、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教师代表组成;校部行政、党群部门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副科职以上人员组成。(2)单位面试考核的平均分的20%作为竞聘人员的面试考核成绩1。专家面试考核:学校成立一个由11人组成的竞聘面试考核小组,具体人选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面试考核的平均分的50%作为竞聘人员的面试考核成绩2。7、拟定方案。学校竞聘上岗工作小组根据竞聘者的民主测评成绩、面试考核成绩1与

16、面试考核成绩2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排序;若综合成绩与志愿均相同,则按面试考核成绩1进行排序;若综合成绩、志愿与面试考核成绩1均相同,则按两个面试考核成绩之和进行排序 ,并根据排序拟定竞聘上岗初步方案报学校审定;8、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拟聘人选;9、对拟聘人选进行任前公示;10、公布竞聘上岗任职通知。六、六、学校成立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科职干部竞聘上岗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1)制定科职干部竞聘上岗实施办法;(2)核定科职竞聘岗位及相应的上岗条件;(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4)具体负责科职干部竞聘上岗的过程管理。七、本七、本办办法由人事法由人事处负责处负责解解释释。以前。以前办办法中与本文抵触之法中与本文抵触之处处以本以本办办法法为为准。准。附件二:附件二:苏州大学科级干部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科级干部公开招聘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招聘原一、招聘原则则及范及范围围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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