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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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重庆五中院判决黄筱诉邱堂永等赠与合同纠纷案(2013 年年 5 月月 16 日日 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 案例指导案例指导)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案情案情2008 年 11 月 11 日,原告黄筱与被告邱堂永登记结婚。邱堂永在与黄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赖莉莎来往密切,关系暧昧。2011 年 10 月 21 日,邱堂永私自转账给赖

2、莉莎现金 40 万元,用于购车。后原告黄筱得知邱堂永转账,致使夫妻关系恶化,二人于2012 年 4 月 16 日登记离婚。原告黄筱要求赖莉莎返还 40 万元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邱堂永与赖莉莎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赖莉莎将受赠所得返还黄筱。裁判裁判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2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邱堂永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黄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赖莉莎关系暧昧,并转账付给赖莉莎 40 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其给付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对于该笔财产,赖莉莎与邱堂

3、永没有证据证明是邱堂永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邱堂永与黄筱的夫妻共同财产。邱堂永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赠与无效。法院判决:邱堂永转账赠与赖莉莎现金 40 万元的行为无效,赖莉莎应予返还。赖莉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堂永赠与赖莉莎 40 万元实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邱堂永赠与赖莉莎 40 万元中的 20 万元,侵犯黄筱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应属无效。邱堂永与黄筱已经离婚,共有基础丧失,邱堂永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可以分得

4、40 万元中的 20 万元,其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赠与已经完成,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共有财产分割后的价值,遂确认邱堂永对赖莉莎 40 万元中另外 20 万元的赠与行为有效。法院改判赖莉莎应予返还 20 万元。评析评析3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可以分为两个:一是被告邱堂永转账给付赖莉莎 40 万元的性质;二是其转账行为的效力。第一个焦点,由于两被告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经济往来及借款关系,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可以认定被告邱堂永转账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被告赖莉莎接受了该款项,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对此无争议。有争议的则是第二个焦点,即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

5、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认定。关于赠与的效力,有三种意见:一是全部有效。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二是部分有效。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三是全部无效。原因一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特别是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原因二是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本案采取部分有效说更为合理。笔者认为,本案采取部

6、分有效说更为合理。首先,夫妻不同于一般的共有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财产发生混同,除特别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余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双方所获得的金钱,其属于种类物和不可区分之物,无法区分来源,在未分配之前,双方都占有份额。4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再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对外呈现一个整体,其一方的行为也会对另一方产生效力,双方对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与买卖处理共同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一种不需要对价的处理方式。买卖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新的共同

7、财产,夫妻双方仍有权共享,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因此减少。但是赠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处理,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则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减少,有损其利益。所以,此时如果认定其赠与行为全部有效的话,则会侵犯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不稳定时,一方有可能通过赠与来转移共同财产,这不符合立法原意。再次,对于金钱共同财产,由于双方都有份额,双方都有权参与处理。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夫妻各方也有权处理自己所享有的财产。就本案而言,40 万元不能实体分割,只能抽象确定双方各享有 20 万元,邱堂永有权处理其所享有的 20万元。如前所述,婚姻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对第三人的保护。本案中,邱堂永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赠与已经完成,应予确认。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德只是民法体系中的原则性规定,其适用应注重考查具体情形。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最终要看其是否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就一方擅自处分财产造成损失5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及十一条分别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的救济手段作了规定:一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是请求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对于邱堂永的处分行为,黄筱可在离婚时,诉求由过错方邱堂永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补偿。本案案号:(2012)渡法民初字第 697 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 3098 号案例编写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曾继川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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