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封闭性的社会条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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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法系封闭性中华法系封闭性的社会条件浅析。的社会条件浅析。【摘要】中国是具有悠久法制传统的古国,对世界法律宝库做出了重大贡献。与中国特殊 的地缘和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融合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形成了浓郁特色的封闭性法 制传统。虽时代变迁,法律制度本身与法制文化传统之间发生分离,传统依旧沉淀在国人 的血液之中。今日西学东渐,中国逐渐构建新的法律框架的同时,唯适时的正确认识法制 传统之影响,酌采中外法制之精华,寻求 【关键词】传统;封闭性;系统;法制 一、封闭性法制概述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 即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

2、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而探究 法律制度传统,意味着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时间性概念,其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而且存在 于现存社会,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 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脉,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体系随着近代以 来的“西学东渐“而逐步解体,但是传统法律制度下所形成的价值观念依旧在今日发挥着不 可小视的作用。在传统社会还未土崩瓦解之时,法律制度与其紧密相连,而在社会形态发 生异化之后,法律制度随之瓦解,但法制传统作为稳态意识退离法律建筑层面。故而,今 日来看中华法系传统的意义,更多的则是涉足于法社会学领域。在这个连绵千年缓步发展 的法

3、系构架中,其封闭性的特征当引起关注。本文所指封闭性,指的是某个事物没有或缺乏与外界同类或异质事物相互联系、交流的 机能,这种机能是由该事物的内在机制所决定的结构而表现出来的,它具有稳定、保守和 排异的性能。 二、封闭性法制:特有的社会条件浅析法律既是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同时也属于文化上层建筑。在法律的角度背后,更多的掩 藏有造成传统社会法制封闭性的社会条件。首先,封闭性古代法有其经济根源。源远流长的中华农业文明发端于黄河流域,而后扩 展开来形成广大的疆土。总体而言,中国文明依托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地缘环境,复杂的地 形天然成为中国与别国的边界。此种特殊地缘的稳态农业文明以土地为对象,农民牢牢附 着于

4、土地,自给自足,重视并坚守自然规律,安身立命,固守家园。民众的生活需求可以 通过自身的劳作得以满足,而较少与外界交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即此谓。 简单商品经济足以维系狭小市场的供求关系。农业社会孕育出一种内敛的静态文化,使之 对外部事务产生极端的排斥感。同时历朝统治者推行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社会经济政策, 大商业资本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社会肌体腐化因素的滋长,封建士大夫和百姓也对商人进入 政界嗤之以鼻。商人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和资本聚积不能影响社会而成为社会骨干经济结构, 相反商人聚积财富大多用于购置田宅,从而蜕变为地主阶层。农业经济始终是不可撼动的 社会经济基础。经济上的封闭特点表现在政

5、治法律层面,造就了封闭特点的古代法。其次,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思想文化意识根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农业经济的保守稳定 易于造成思想上的唯我独尊性和中心意识。在东周时代中国社会呈现出的百家争鸣的局面 可以算得上是空前绝后,因为在后来千余年的历史中,国人的思想遭受了严厉的禁锢。“罢 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确立,“出礼而入刑“模式的礼法合治治国思维在为大一统找到理论依 据和统治利器的同时,也形成了政治文化专制主义:国人奉行国家至上主义、君主至上主 义,漠视私人的利益,其促成了人们缺乏理性的麻木盲从意识和封闭、内向的民族性格, 法律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引导国人只能单向性予以遵守和维护完善,而

6、不能突破保守加以革新扬弃;另一方面其也导致了人们盲目自大、藐视和抵制外来文化的心理。封建统治者将对外交往当成天朝对外邦蛮族的恩赐,缺乏关于对外互易的正确认识。 随着此种意识根源的加固和深化,封建社会末期,上至统治集团闭关锁国的严厉国策,下 到民众不齿西学的普遍蔑外意识,都极大阻碍了法律制度在这个自在系统中的向外开放。再次,宗法制家族结构也是封闭性法制的重要缔造者。宗法血缘关系是把人组织在一起 的天然纽带,氏族、部落组织的大小有其天然界限,有着难以扩展的坚硬外壳。一旦宗法 氏族关系成为人与人间主要组织纽带时,那就必然对组织广大地域性国家构成巨大障碍。 在外国历史上,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一般说来是互

7、相对立的。而传统中国社会不但承袭了 宗法观念,且随着国家一体化的不断完善,宗法制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不断强化,到宋 明以后则愈加巩固。孔子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正是君仁、臣忠、民顺的国家社 会关系的一个缩影。家庭成为组织国家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的同构体,俨然一个微型的社 会。法律往往要借助于宗法组织力量来管束个人的行为,家族有着一定的执法权,对家族 乃至长辈利益的损害,法律予以严厉的惩罚。法律的使用与约束沾染上农业社会伦理的味 道,家族本位优越性排斥了个人利益本位的法律保护。由宗室伦理把持的家设“法庭“,由 于地域差异存在着道德习惯上的差别,产生具有侧重性的“家族法“。并且封建统治者逐步

8、 找寻到了加强专制主义集权的有效途径,使得家族宗室力量不断压缩的同时,必须依附于 中央集权。虽然这种权力压缩更多表现在政治和军事领域,家族习惯仍然在社会中发挥着 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国家法和家族法所针对的规范范畴不尽相同,加之权力自身的依赖性, 决定了伦理主导的家族法不会跳出统治者预设的法律制度层面产生新的普适认可法律形态。 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权力分配上的冲突,家族习惯和国家法始终处于近乎平行的状态,家 族宗室在稳态下提不出新的权力要求,对于整个法律系统来说也难有破坏性因素滋生。古代中国法,正是在中国特有的农业经济结构、儒学正统的政治文化专制以及强大的伦 理宗法制度下催生而成的。这个封闭自在的系

9、统,辅佐封建制国家,产生了特有的法律形 态。【参考文献】1.翦伯赞:“论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A. 翦伯赞:历史问题论丛C.北京:人民 出版社,1962 2.游国恩、王起、萧涤非、季镇淮、费振刚主编:中国文学史 ,第四卷M.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3.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M. 长沙:湖 南人民出版社,1984 4.美E希尔斯:论传统 ,傅铿、吕乐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5.叶敦平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庄伟燕:人法合治与混合法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德K.茨威克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第二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A. 杨玉圣总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 法学卷 ,下卷C.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 10.刘旺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性反思”J.比较法研究1994(2),19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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