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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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司法透明高金伟【摘要】司法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司法透明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确认的审判公开原则是司法透明原则在立法方面的集中体现。加入 WTO 对我国司法透明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05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司法的透明化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试从司法透明的内容、司法透明的理论基础、司法透明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

2、行分析。近年来,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之重要内容建立公正司法已显得尤为重要。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首要前提,而司法透明是司法权威和获得社会公众真心信任的基础,因此,司法透明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如何建设透明司法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司法透明的涵义关于司法透明,没有人给出一个概念性结论,但是,大家普遍认为,司法透明(judicial transparency)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理念,其根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应当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1.司法透明的依据“司

3、法透明”在中国大陆流行,主要还是加入 WTO 以后的事。此前,中国的司法透明制度、实践和理念,都以“审判公开(司法公开)”面目出现。18 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和酷刑等制度,极力倡议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的同时,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与私欲。”贝卡利亚这一闪光思想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使审判公开原则逐渐为各国所接受。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

4、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我国也在多部法律对审判公开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 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 法律 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现行民诉法第 10 条和第 120 条、刑诉法第 11 条和 152 条和行政诉讼法第 6 条,都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虽然审判公开是司法透明的一个重要剖分,但是,司法透明不同于司法公开

5、或审判公开,司法透明的广度和深度都大于审判公开。2.司法透明的内容首先,司法的透明是指司法规则的透明化。司法规则有仅包括法律、法规,而且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各种具体运作性规则,只要这些规则涉及到当事人以及案件的关系人就应当予以公开。 3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裁判的依据性规则中,不容易透明的是所谓“内部规则”。我们对内部规则常常有这样的误识,即既然是内部规则,当然就是不公开的,不应当透明。这样一来,无可避免地使当事人及公众怀疑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黑哨”现象。其次是司法行为透明化。司法行为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活动由前审判阶段(起诉和受理阶段)、审判阶段(开庭审理、合议阶段)和后审判阶段(宣判、执行)等三

6、个阶段组成,因之,司法透明也相应划分为审前透明、审中透明和审后透明。审前透明,指在案件审理以前允许报道当事人情况及受理法庭及法官的情况,或查阅有关司法文书以了解案情,预测判决结果;审中透明,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旁听、采访或报道;审后透明,指在案件审理完结并宣判后对案件进行报道或查阅有关司法文书等。 4公开审理与司法行为的透明并非完全等同。司法行为的透明包括审前、审中和审后人们对审判行为和过程的预知和充分了解。而公开审理则是指审理过程对人们开放的方式。再次是裁判结果的透明。裁判结果的透明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裁判结果中裁判规则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说理的充分。其二,是裁判结果为人们所知晓。裁判结果

7、不仅应当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也应当以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二、权力司法透明的理论依据1.人民主权是司法透明的内在根源。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开审判是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司法之所以要求公开和透明,从根本上看,是由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机关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因为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院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法院。 5既然法院属于人民的法院,那么人民当然有权力对司法工作进行了解、监督,当然就有权利知道和了解法院是如何进行司法活动的,这种权利的充分行使,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这就如同一个公司的老板,他有权

8、力知道公司运转的一切情况。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权的公共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应当将其全部司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避免关门办案、神秘办案。 62.司法透明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是指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的权力。“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7。我国已经加入的人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确立了司法透明原则:“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见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理。”诉讼活动事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当然有权力了解、知悉法院司法活动的情况,并根据获得的信息做出相应的对策。如果离开了

9、对信息的自由选择和获知,人就丧失了自身的基本权力。 8只有司法活动最大限度的透明,司法活动才能为当事人所知悉,并消除当事人对司法的疑虑,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赖。神明裁判、秘密审判必将严重消弱司法权威。3.司法透明是司法正义的内在要求,是获取社会支持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正义是一种比较正义,司法透明的价值并不在于它一定能够实现社会正义,而在于它使人们获得了实现社会正义的感觉。司法透明通过将司法活动置于公开的环境之下而获得了社会对司法的支持和信赖。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完全重合性以及法律规范本身的模糊性,决定了人们更希望将司法置于阳光下操作。“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 9只有

10、充分的司法透明才能促进司法公正。三、司法公信力司法透明的现实要求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的职能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在实现司法的职能的过程中,司法公正是永恒的追求。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通俗说就是对人们对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书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觉服从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时可用“可信度”或“公信度”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说系司法机关及其裁判在公众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越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司法公信力要求司法必须透明。(一)司法透明是提高司法公信力

11、的途径司法走过了神明裁判、秘密审判、公开审判的历程。在神明裁判阶段,科学文化落后,人们认识能力低下,无法用合理手段查明事实,所以,只好求助诸神灵来断定案件真相,但是,人们对超自然力量的神或上帝却毫不理解。 10而到了封建社会的秘密裁判阶段,统治阶级将审判权力看作是维护自身利益的秘密武器。神秘裁判与秘密审判使人们对法律产生的是一种敬畏,甚至是恐惧,而绝非信任。信任只能在了解中慢慢产生。司法透明度不高的后果是使法院和公众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从而引起了逆向选择效应问题。所谓逆向选择效应就是进入法院诉讼的大都是案情简单、甚至可能不需要专门的程序、技术以及知识就能做出判断的案件;而那些由当事人自己无法解

12、决的疑难案件,因为信息不对称,人们无法预测和判断法院对这种案件的处理结果,从而退出司法市场。这种逆向选择效应使得法院和法律在更应该起作用的场合,反而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11“司法透明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准则,它的目的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它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信赖感和司法的公信力的来源。” 12信息提供上的不足必然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产生质疑,危及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证明:透明度越高,公众知情权越充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就越高。(二)司法透明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心理因素公众对法律信仰,制度因素司法独立,主体因素法官素质,等等,但是,司法透

13、明的因素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于公众来讲,如果一个法院什么都愿意给他看,而另一个法院什么都不愿给他看,试想他会相信哪个法院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信息开放程度越高,结果的可预测性越大,越有利于当事人的决策,“如果所有的当事人和制定及执行法律规则的人拥有充分的信息,则制定出激励当事人改善个人状况的方式行为的法律就是简单的事情。” 13 但是由于并非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或者说法律规定可以公开但由于法院或法官的原因没有公开,这样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活动变成了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信息对称与不对称的博弈结局是完全不一样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当事人做出有效率的战略选择,不但降低诉讼效益,而且消

14、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三)司法透明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心理诉求,从而大大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透明最大限度地吸收当事人和社会的不满。法院以得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并公开地做出裁判,必定会大大增强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在封闭、不透明的司法环境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是不会对司法产生信任的。司法越公开、越有透明度,就越会带来公干睥结果。(四)司法透明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腐剂”。司法廉洁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14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通过行贿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会对他所在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坚定的信念,更不消说面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对方当事人了。从前的谚

15、语“廷尉狱,平如砥。有钱生,无钱死”,形象地表达了一般百姓对于古典司法制度的极度失望。弗朗西斯培根才会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透明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揭露司法黑幕,有助于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并增强法院的责任感,提高司法品质和司法可信度。司法透明是遏制司法腐败的利器,透明度越高,暗箱操作越困难,说情打招呼、徇私枉法者越困难。四、司法透明的几个问题分析提高司法透明途径1.司法

16、透明与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透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判公开,即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但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却没有规定。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工作成果的载体,更是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国家公力救济的凭信。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着不注重说理, 存在简单化、生硬化,无说服力的现象,大部分裁判文书都分成以下四个部分:原告主张,被告辩称,本院认定的事实,根据某某法律做出判决。至于法院为什么采纳此证据而否认彼证据,那是除了法官,谁也无从考证的,因此,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无从接受判决结果,很有可能还认为存在着司法腐败。这正如肖扬同志指出的,“现在的裁判文书千篇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如何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使当事人真正“胜败皆服”,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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