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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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简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简称厅)负责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负责二级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厅相关业务部门归口负责职责范围

2、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其中:省航务局负责全省水路运输、水运基建施工企业、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不含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厅质监局负责全省公路建筑施工企业和2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厅管养处负责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三级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方式可参照省厅模式执行。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四条第

3、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

4、营等类别。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3一、二级道路旅客运输、50 辆(含 50 辆)以上危货运输车辆规模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类机动车维修、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公路建筑施工、高速公路运营、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奖惩结合、依法推进、巩固长效、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5、设评价。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网址:http:/ 厅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省厅报告;负责省内二、三级评价机构备案、档案管理、信用评价;负责评审员信用评价;负责向社会公布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和评价机构有关信息;接受企业的投诉和举报等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

6、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四)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能力条件变化不满足第十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章第三章 评评价机构价机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进入评价机构名录,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分为一、二

7、、三级。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厅备案。在云南省备案的一级评价机构可承担云南省内申请一、二、三级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在云南省备案的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云南省内申请二、三级达标的企业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在云南省备案的三级评价机构可承担云南省内申请三级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第第十五十五条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在云南省辖区内评价机构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8、工作经历;(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 (五)初次申请一级评价机构备案,应已完成本专业类型二级评价机构备案 1 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评价经历;(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 3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 3 个专业类型;(九)评价机构承诺备案信息真实,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做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6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

9、案条件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见附件 1。第第十六十六条条 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 5 年,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印模为评价机构评价专用章,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2。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注册地不在云南省内的省外评价机构,在云南省开展评价工作应遵守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有关规定及办法,向省厅进行备案。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 1 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 5个工作日后,公示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 年。(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

10、有效; (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三)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 25%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7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评价工作岗位责任,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 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省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管理维护

11、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维护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2 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为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原持有考评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由管理维护单位统一录入管理系统,纳入评价机构名录,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在证书届满前 1 个月,各评价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资格条件要求及程序重新备案;通过备案进入评价机构名录的评价机构,方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加强对评审员的教育培训管理,采取

12、多种方式提高评审员的总体素质和评价工作履职能力。8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员评审员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 5 年以上; (三)具有 5 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五)同时登记备案不得超过 3 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

13、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 5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评价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9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可撤回。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审员应按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 12 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方可继续

14、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由部级管理维护单位按年发布,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第第三十二三十二条条 2016

15、年 12 月 30 日前持有省厅核发有效考评员证书的评审员,由管理维护单位统一组织录入管理系统,纳入评审员名录。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其证书由聘用评10价机构自行颁发,原考评员证书同时作废。新申请(或原已进入评审名录,但申请增加专业类型的人员)备案的评审员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报备。第四章第四章 评评价与等价与等级证级证明明颁发颁发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评价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认定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第第三十四三十四条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

16、级证明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 3 年。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二)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11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三)有权利和义务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接受评价机构的监督。第一第一节节 初次初次评评价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企业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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