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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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 (分红型分红型) )利益条款利益条款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

2、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教育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

3、教育保险金。二、创业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创业保险金。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五、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4、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

5、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第七条 红利

6、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第八条 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为十年,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九条 身体

7、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

8、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一条 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9、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10、价值。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第十三条 附则一、本合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以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三条约定为准;本合同基本条款中“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四条 释义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

11、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

12、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13、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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