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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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 作者:陈勤奋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01期摘要摘要: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有三个构成要素,即公众、 “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公众 媒介和公共场所;有四种类型,即代表型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 模式)、平民公共领域以及公共领域的福利国家大众民主模式。公共领域既是17-18世纪欧 洲历史发展中的历史实在,更是一种理想模式,是哈贝马斯用于进行社会批判的工具。关键词关键词:公共领域;社会批判;哈贝马斯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为席卷全球的社会 思潮以

2、来,受到这一思潮特别是西方汉学界有关研究的直接启发,中国学者也纷纷表现出对市 民社会/公共领域分析模式的兴趣和关注,尝试运用这一理论与分析模式对中国历史特别是中 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或理论探讨,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然而,由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 理论都源自西方社会科学,对其概念的界定和解释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运用的过程 中稍有不慎便会导致混乱、失误和偏颇”。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理论是否能适用于中国历史 研究及如何运用的问题之所以引起很大争论,固然是由于中西历史发展存在着巨大差异,但也 与对此种理论概念及其内涵的理解各不相同有着密切关联。因此,必须溯本求源,对西方市民 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3、、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当代最重要的思想家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 域理论体系进行深入考察,准确地把握其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实质,明了它在西方政治社会思想 中的意义。而“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与哈贝马斯的旧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之英文版 的出版密不可分;哈贝马斯在这部著作中所构建的公共领域理论是近20年来有关市民社会的 讨论中最具生命力、最有影响力的核心理论之。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共领域的结构 转型的解读,尽可能从源头上弄清公共领域理论的思想内涵,以期在理论上尽可能准确地把 握相关问题的实质,为这一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较切近哈贝马斯本意的理解与阐释。一、公共领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一、公共领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4、尽管哈贝马斯于1962年出版的教授资格论文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题,而且“公 共领域”以及与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众”、 “公众舆论”等词汇一直贯穿全书,但是在这部名 著中,哈贝马斯并没有明确地给出一个“公共领域”的定义。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出版两 年之后,哈贝马斯在一篇题为“公共领域”的小文中对公共领域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界定:“所 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 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 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 理私人行为,也

5、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 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 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 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 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 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 ”显然,这一定义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之缜密研究基础上 的概括。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主要由三方面要素构成:1.公众公共领域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利益

6、集团)私利之上、亦不受国家 或其他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约束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的、拥有一定规模的“公众”。 公共领域中的“公众”有三个特征,或者说是三个前提:一是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利益的 普遍性是相对于公众群体的范围而言的),这种普遍利益超出私人或集团利益之上;二是自愿性,即组成公众的每一个体应是“自愿地”、 “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 意见”;三是拥有一定的规模,这一规模应有多大才能超越“集团”范畴而发展为“公众”则视“普 遍利益”的性质及普遍程度而定。显然,这里的“公众”成员并没有身份或阶层、阶级的限制,只要某一个体自愿、自由地关 注某些“普遍利益”,就有可能

7、成为“公众”的一分子。哈贝马斯对17世纪的“公众”进行了细致 的考察:“公众(Le public)在17世纪的法国指的是作为文学和艺术的接受者、消费者和批评者 的读者、观众和听众。说到公众,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宫廷臣仆,其次是坐在巴黎剧院包厢里的 部分城市贵族以及部分资产阶级上流社会。 ”他们之所以组合在一起构成为“公众”,是因为拥 有共同的“普遍利益”文学艺术。正是在对文学艺术的共同关注、品评与批评的过程中, “一个介于贵族社会和市民阶级知识分子之间的有教养的中间阶层开始形成了”。随着有关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讨论很快扩大为关于经济和政治的争论,进入“公众”范围的个体逐渐扩大 到更多的阶层:“咖啡馆

8、不仅向权威性的圈子自由开放,进入其中的主要是广泛的中间阶层,乃 至手工业者和小商人。 ”在德国,宴会和语言学会上的听众“除了来自王公贵族当中从事创造 性劳动的私人之外,受过良好学院教育的市民在其中占据绝对多数”。 “在这里,市民冲破了社 会等级制度的束缚,和具有社会地位,但无政治势力,并且仅仅是人的贵族聚集到了一起。这 里关键不在于成员之间的政治平等,而是在于他们共同反对政治领域中的专制主义。 ”显然, “反对政治领域中的专制主义”是来自不同社会阶层、拥有不同政治地位的贵族、市民(中间 阶层)乃至手工业者、小商人能够走到一起,共同组成“公众”的主要原因。这一“普遍利益”的 存在,在一定时空情境

9、下压倒了“公众”成员之间的阶级或阶层差别。哈贝马斯说:“(公众)首先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社会交往的前提不是社会地 位平等,或者说,它根本就不考虑社会地位问题。其中的趋势是一反等级礼仪,提倡举止得体。 所谓平等,在当时人们的自我理解中即是指单纯作为人的平等,唯有在此基础上,论证权威才 能要求和最终做到压倒社会等级制度的权威。私人构成公众,不仅意味着公共机构失去权力, 变得威信扫地,同时也意味着经济依附关系在原则上不容许继续存在;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一 道被悬搁了起来。虽说不是有了咖啡馆、沙龙和社交聚会,公众观念就一定会产生;但有了它 们,公众观念才能称其为观念,进而成为客观要求。 ”显然

10、,哈贝马斯的“公众”是开放的,因而也 是流动的。哈贝马斯没有给个体进入“公众”设置任何阶级或阶层、财产甚至教育水平等方 面的限制。在理想状态下,每一个体只要怀抱对“普遍利益”的关注又有参与的愿望,均可以进 入“公众”范畴。然而,“普遍利益”却并不一定是普遍的,而往往与社会经济等级有着千丝万缕 的关联。巴黎剧院包厢里所谈论的“普遍利益”与街头咖啡馆里所关注的“普遍利益”,显然在 内涵与性质上均有很大不同,其“公众”的构 成也必然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公众”在理想状 态下的开放性与历史上的实态并不是一回事。2.公众舆论公共领域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以批判意识为核心、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批评与监督、控 制为

11、主要特征与目标的“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哈贝马斯认为,公众舆论的主要功能是通 过对国家权力的批评,监督并最终控制国家权力;当然,这种批判必须建立在公众理性的基础 上。 “公共意见,按其理想,只有在从事理性的讨论的公众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形成。这种公共讨 论被体制化地保护,并把公共权力的实践作为其批评主题。 ”显然,公众舆论也主要有三个基本 特征:首先,它必须是“公众”的。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公众舆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公众精神”的 公众,它使个体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公开讨论成为一种信念、权力和义务;二是这种公众舆论 应在“公众讨论”存在的情形下形成,未经“公众讨论”的意见,即使得到公众的认可,也不是

12、“公 众舆论”。其次,它必须是“批判”的,或者说,批判意识应当、也必须是公众舆论的核心;仅仅表现为“拥护”与“赞成”的一致性意见,不是公众舆论。哈贝马斯认为,判断公众舆论是否形成的一个 主要标准就是大众意见中是否具有批判意识以及批判性意见在大众意见中所占的地位。他 指出:直到18世纪中叶,严格意义上的公众舆论才正式形成,其标志就是它已“被公共领域中的 批判讨论提炼成一种真正的舆论”。这一时期在法国公众舆论中起领导作用的“重农主义者 是具有政治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代表。众所周知,他们最早起来捍卫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反对国 家干预措施”。显然,公众舆论所批判的对象主要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社会公共权力,但

13、批 判不是目的,更重要的乃是通过批判达致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规范乃至控制。再次,它必须是“理性”的,或者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基于感性认知的情感宣泄,即 便有着普遍的公众性,也不属于“公众舆论”。公众舆论既然是以批判作为其精髓的,那么批判 的尺度,就成为公众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理性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和公众舆论的形成是联系 在一起的,或者说,理性的启蒙可以看作是公众舆论形成的前提之一。换言之,理性尺度是在 公众舆论对国家权力进行批判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公众并据此做出独立于公共权力领域的 理性判断。3.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公共领域的第三个构成要素是公众赖以表达、传播自己意见并使之对以国家权力为主 体的

14、公共权力形成影响、约束乃至监督、控制的媒介和场所,可以统称为“公众媒介”与“公 众场所”。在现代社会中,它们主要表现为报纸、期刊和广播、电视等,而在历史上,它们曾经 以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乃至街头集会、广场演讲等形式出现。关于新闻媒介在公共 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哈贝马斯在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及政治功能的转型时都有充 分的阐释。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是公共领域的物化形式,也是公众舆论的表达手段,在很多时 候,也很可能是公共领域的主体与标志。分析了公共领域的主要构成要素后,再回头来看公共领域的范围。哈贝马斯说:“公共领 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

15、体的公众形 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 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 ”这一领 域既然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那么,它的范围必然就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显然,由于 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它与国家、社会之间的界线是模糊、不确定的:首先,虽然国家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线看上去还是清楚的,但这种清晰界线仅仅是表面上 的:由于公共领域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约束与控制,国家权力是公众舆论 的对象,因此,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进行干预乃成为必然;而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至少在理论上 来源于公共领域。

16、另一方面,由于公共领域主要构成要素公众、公众舆论与公众媒介、 场所在不同程度上都需要公共权力提供“照管”或保护,所以公共权力对公共领域的侵噬 也就势在必然。其次,公共领域与“社会”之间的分野也同样复杂。这主要是由于“社会”本身就是一个非 常不确定的概念。当哈贝马斯谈论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时,社会被定义为一个私人领域,它包含 了由私人集中形成的公众而构成的“公共领域”。但是,在他试图以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领 域来界定公共领域时,这时的“社会”仅仅是指一个较为狭隘的私人领域,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 动领域,以及家庭、个人私生活、狭小的内心世界等私有领域。显然,由于公共领域中“公众” 毕竟是由私人领域中的“私人”所组成的,而这些私人组成的公众所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又不 可能不与个体在商品交换、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个体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因而二者之间的分 野注定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或者说是一种分析模式。个体私利或集团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 的模糊界线和置换,显然为公共领域之易于受到来自社会的侵蚀埋下了伏笔。二、公共领域的类型二、公共领域的类型类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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