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420330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1参保缴费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 850 元,缴费比例为 13%,养老保险 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用缴费。(注: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见 其他规定,此略。)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 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

2、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 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 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 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 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后回宁波工作, 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

3、存额累加计算。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 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 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领 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 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 办人

4、身份证和复印件。3待遇享受 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待遇享受分为两种形式,即按月享 受养老待遇或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并且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 5 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的,到达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即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时经核准后,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金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通过银行发放或邮局寄发。 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在本市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 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

5、人账户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二)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1参保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 调整。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纳失 业保险费。 2待遇享受 外来务工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金总额的 50%确定。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

6、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外来 务工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 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 2 倍给予赔偿。 (三)大病医疗保险(三)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级分别统筹。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外来务 工人员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

7、次月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 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 3%。其中市区统筹区域缴 费比例为 2%,另按缴费基数的 0.5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应缴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 200624 号及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市区统筹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参保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2医保待遇 市

8、区统筹区域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的第三个月起),参 保职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中(终)止医保关系时,医保待遇享受到次月月末止。例 如 1 月 23 日前办理参保手续,从 3 月 1 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1 月 23 日前办理中(终)止 参保手续,待遇享受延续到 12 月 31 日。 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后,不计算累计缴费年限。 市区统筹区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 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市区统筹范围内外来务工

9、人员大病医保住院待遇表: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 4 4 段支付)段支付)起付线以下起付线以下起付线至起付线至 3.53.5 万元(含)万元(含)3.53.5 万元万元7 7 万元(含)万元(含)7 7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由个人自负,起付 线: 三级医院 900 元; 其它医院 600 元; 社区医院 300 元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 担 20%;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 15,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三级及其它医院:个人承担 15%,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 10, 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 5%,其 余由大病 救助金支付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

10、15%,其余由统 筹基金支付。 3、就医结算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自行选择市区范围内医保定点医院 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市医保经办机构 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参保人员结算。住院时个人应先支付一定的预付 金,出院结算时根据个人负担额度,多退少补。 市区统筹范围内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回原 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 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医疗

11、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医疗 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未按规定就医的医疗费;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 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 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被暂停、 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本供他人就医、记帐的;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 记帐的;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拒

12、绝出院的;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 金损失的;证历本遗失未及时挂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以及采取欺骗、虚构事实、 伪造证明(单据)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医保经办机构将追回损失,同时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视情节暂停其医保待遇,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工伤保险(四)工伤保险1参保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 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及时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2待遇享受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城镇居民职工享有同样的工伤待遇外

13、来务工人员在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110 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除此之外,被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 受伤残津贴;经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14 级伤残外来 务工人员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被鉴定为 56 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510 级伤残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14、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来务工人员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 件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享受或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保,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 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非法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致残的,由单位支付治疗期间的 费用(含护理、食宿费用等),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 3手续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15、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 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 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工伤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工伤治愈时,用人单位、工伤外来务 工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 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工伤认定结论、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报告)、诊疗病历等 原始资料。(五)生育保险(五)生育保险1. 参保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签订劳

16、动合同, 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参加生 育保险,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无需缴纳生育 保险费。 2. 待遇享受规定:外来务工人员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来务 工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 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2)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国 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或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按政策生育第一、 二胎但怀孕后流产(引产)的。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外来务 工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 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凡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 有参加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详情咨询:详情咨询:0574-123330574-1233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