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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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国际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国际会计准则第 33 号 200X 年修订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和以当期净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每项指标计算的均是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金额)的确定和列报原则,以便改进同一期间不同实体之间和同一实体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比较。尽管每股收益数据由于确定收益时可能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同而存在局限性,但是,使分母的确定保持一致性,可以使财务报告得以改进。本准则的重点在于每股收益计算时分母的确定。范 围1.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公开交易的实体,以及正处于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实体。2.

2、披露每股收益的实体应依据本准则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3.对没有公开交易的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实体,并不要求披露每股收益。但是,为保持实体间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任何一个选择披露每股收益的实体根据本准则计算每股收益。定 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普通股,指次于各种其他类别权益性工具的一种权益性工具。潜在普通股,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认股权证或期权,指赋予其持有者购买普通股的权利的金融工具。或有可发行普通股,指按照或有股份协议的规定,在履行特定条件之后发行的只需少量现金或其他对价或不需现金或其他对价的普通股。稀释,假定特定条件履行之后,由于可转换证券已转换,期

3、权或认股权证已行使,或普通股已发行而导致的每股收益的减少或每股损失的增加。5.只有在诸如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参与当期净利润分配之后,普通股才能参与。一个实体可能有不只一种普通股。同类普通股对收取股利有同等权利。6.潜在普通股的例子有:(1)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务性或权益性工具,包括优先股;(2)认股权证和期权;(3)一旦履行合同协议中的条件(如并购一个实体或其他资产)时将发行的股份。7. 运用于本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定义的术语,其含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第 5 段)所规定的一致,除非另外指明。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对金融工具、

4、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和市场价值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运用这些定义的指南。计量-基本的每股收益8.实体应当计算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和以当期净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并且每项指标计算的均是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金额) 。基本的每股收益应当按所有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损益和当期净损益(分子)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分母)计算。9.基本的每股收益信息的目的是为每一普通股在实体报告期经营业绩中享有的权益提供计量尺度。计量-基本的每股收益-收益基本的10.计算基本的每股收益时,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损益和当期净损益,应当为当期扣除或增加(如果合适的话)优先股

5、股利、收回优先股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和可从留存收益中扣减或计入留存收益的优先股的其他类似影响后的损益。11.在一个期间内确认的、包括所得税费用、列作负债的优先股股利和少数股权在内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应当包括在当期净损益的确定中(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12.应从损益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1)当期宣告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 (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不论这些股利已否宣告。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在当期支付或宣告的但属于以前期间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13.增加等级优先股通常以一开始提供较低的股利对折价出售优先股的实体进行补偿,或者在以后期间以提供

6、高于市场股利的股利对溢价购买优先股的投资者进行补偿。原始发行形成的折价或溢价采用利率法进行摊销,并计入留存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时作为优先股股利处理。14.根据实体对持有者进行的股权收购,优先股可以回购。支付给优先股股东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超过优先股账面金额部分,代表对优先股持有者的回报和报告实体留存收益的扣减。收回优先股形成的这笔损失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时被扣除。15.实体对规定对初始转换条款进行的有利改变或额外对价的支付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诱发可转换优先股提前转换。普通股或支付的其他对价的公允价值超过根据初始转换条款发行的普通股的公允价值的部分,是对优先股股东的回报,并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

7、东的损益时扣除。16. 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时应加入收回优先股形成的利得。计量-基本的每股收益-每股基本的17.计算基本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8.使用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反映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由于任何时点发行在外股份数的增多或减少,期内股东资本金额会发生变化。它是对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按照当期购回或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乘以时间权重进行调整的结果。时间权重是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在许多情况下,合理的加权平均约计数就足够了。19.在大多数情况下,从发行款项应收之日(通常指股份发行之日)起,普通股即应包括在股份加权平均数

8、中。例如:(1)以收现方式发行的普通股在应收现金之日包括进去;(2)因将普通股或优先股股利自愿再投资而发行的普通股在股利再投资日包括进去;(3)由于债务性工具转换成普通股而发行的普通股自停计利息之日起包括进去;(4)为替代其他金融工具的利息或本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自停计利息之日起包括进去;(5)为结算实体的债务而发行的普通股自结算日起包括进去;(6)作为购买一项非现金资产的购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在确认购买之日包括进去;(7)为给实体提供的劳务而发行的普通股在劳务提供之时包括进去。在以上或其他情况下,普通股包括进去的时间应当根据发行所附的条款和条件确定。对于与发行有关的合同的实质应当给予充分考虑。20.

9、作为购买式企业合并购价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应当自购买日起进入股份加权平均数中,因为购买方自该日起将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并入其收益表。作为权益结合式企业合并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应当包括在列报各期的股份加权平均数计算中,因为合并实体的财务报表是将合并实体视作一直就存在而编制的。因此,用于计算权益结合式企业合并中的每股基本收益的普通股股数是已合并实体股份的加权平均数的合计,并调整为相当于合并以后其股份发行在外的实体的股数。21.或有可发行股只能自各项必要条件满足(即事项已经发生)之日起,作为已发行在外股份处理并包括在每股基本收益的计算中。仅仅在该时点之后发行的股份不是或有可发行股,因为时间的流逝

10、是一个确定事项。可能收回(即可要求收回)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应作为或有可发行股处理(参见第 45 到 50 段) 。22.当期和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根据改变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但资源不发生相应当变化的事项进行调整,这些事项中不包括潜在普通股的转换。23.在资源不发生相应当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发行普通股,或减少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数量。这些例子包括:(1)资本化股份或红股的发行(有时称作股票股利) ;(2)任何其他发行中的红股因素,例如,包含在给现有股东配股权中的红股因素;(3)股票分割;(4)反向股票分割(并股) 。24.在资本化股份或红股发行或是股票分割中,对发行给现有

11、股东的普通股,不要求另收价款。因此,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增加,但资源却不增加。该事项发生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当当按照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成比例的变化进行调整,好象该事项在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就已经发生那样。例如,在一项 1 送 2 的红股发行中,对红股发行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乘以 3 便得出新的普通股股份总数,或乘以 2 便得出增加的普通股股份数量。25.并股通常会减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但资源并不相应减少。但是,如果并股与特别股利相结合并且总的影响是按公允价值回购股份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减少则是资源相应减少的结果。组合交易发生期间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自特别股利确认

12、之日起根据减少的普通股数量进行调整。计量-稀释的每股收益26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损益、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以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应当根据所有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予以调整。27稀释的每股收益的目的与基本的每股收益一致。因此,当考虑本期发行在外的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时, 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基本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是一致的。因此:(1)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就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而言,会因期内确认股利和利息的税后金额而增加,并依据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在转换时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进行调整。 (2)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

13、平均数量,由于假定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已转换,会由于新增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而增加。计量-稀释的每股收益-收益稀释的28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按第 10 段的要求计算的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额,应当根据下列各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1)在按第 10 段的要求计算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时已扣除的与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有关的股利或其他项目;(2)当期确认的与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有关的任何利息;(3)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29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后,第 28(1)到(3)段确认的项目将不再发生。替而代之的是,新的普通股将有权参与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

14、损益的分配。因此,按第 10 段的要求计算的、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应根据第 28(1)- (3)段确认的项目和任何相关税收进行调整。与潜在普通股有关的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反映为收益调整的折价摊销(见国际会计准则 32 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 。30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可能导致收益或费用的相应改变。例如,与潜在普通股有关的利息费用的减少和由此产生的损益增加可能导致与非自由支配的雇员利润分享计划相关的费用的增加。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损益应按这种收益和费用的相应改变进行调整。计量-稀释的每股收益-每股稀释的31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应当为按第 17 段和第 22段的

15、要求计算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已在当期期初或(如果比期初晚)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32潜在普通股应在其发行在外期间予以加权。当期被注销或允许终止的潜在普通股,只能按照其发行在外的那段期间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当期已转换成普通股的潜在普通股应包括在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的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之中;自转换日起,形成的普通股应包括在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中。33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如果存在一个以上的转换基础,计算时应当假定,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的

16、角度,按最有利的转换率或行使价格转换。34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可能向除母公司、合营者以及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发行可转换成该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或是转换成母公司、合营者以及投资者(报告实体)的普通股的潜在普通股。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这些潜在普通股对报告实体的基本的每股收益有稀释影响,它们应当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35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实体应当假定已行使了该实体的稀释性股票期权或其他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转换。这些发行的假定收入应当被认为是按所发行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收取的。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公允价值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之间的差额,作为无对价的普通股发行处理。36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采用的公允价值是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价。计量-稀释的每股收益-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7当且仅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经营收益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38实体应使用持续经营损益作为控制数,以判定潜在普通股具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持续经营损益应根据第 10 段的损益作出调整,并将与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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