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361320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 年 5 月 23 日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4 年 5 月 23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扩大城乡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

2、法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需要,确定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2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

3、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工商、规划、国土房管、人力社保、科技、财政、金融、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享有的自主经营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社会责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力资源、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等制度。第七条 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

4、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组织、个人在本市依法创办中小企业。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平等的进入权,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和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开展创业辅导和培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开展创业教育,设置创新创业辅导课程,设置模拟创业平台。工

5、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组织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第十一条 外地人员来本市投资创办符合本市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中3小企业,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籍、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事宜。第十二条 对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劳动保障、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第十三条 小型微型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从事鼓励类行业需要贷款担保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

6、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鼓励各类资本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建设、改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第十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应当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和商务楼宇、商品交易市场等产业集中区,并为其聚集发展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

7、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信息咨询、管理培训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等事项。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本区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支持企业发展其他专项资金的统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4资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融

8、资。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中小企业进行上市辅导,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务。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在本市依法设立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或者机构,引导其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中小企业,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第二

9、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导中小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出资设立或者参与互助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可以为其成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申请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 中小企业对其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生产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登记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设定抵押、质押,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进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育、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守法经营、诚信

10、经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第四章 创新推动第二十五条 本市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增强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5第二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发研制新产品,创新企业管理。对中小企业自主研发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11、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资金扶持、人员培训、科技政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公共技术服务等方面政策优惠和信息支持。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

12、设。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金补贴。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其科研设施和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遴选优秀教师和科技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本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和项目交流合作,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13、,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现有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者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享受资金补贴支持。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6企业孵化基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第五章 转型升级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以下途径转型升级:(一)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备、装备进行改造;(二)引进、吸收、集成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方法;(三)由传统制造企业向现代服务企业转型;(

14、四)开展设计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和品牌建设;(五)开展人员培训和管理创新,强化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中小企业通过以上途径转型升级,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资金等支持。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各类产业集聚区改造升级公共设施和服务平台,创新管理机制,提升吸纳和承载中小企业的能力。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支持重点,推动中小企业集成、集约、集群发展:(一)培育引进龙头骨干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二)鼓励支持企业间加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全产业链的系统改造和协同创新;(三)创建集体商标,发展区域特色和品牌;(四)支持发

15、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监督中小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法律法规,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责令关停,促使其兼并重组、有序退出。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国有土地,应当依法优先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龙头项目、创新研发中心等建设。第六章 市场开拓7第三十七条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

16、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每年政府采购计划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份额,安排面向中小企业的订货合同和服务协议,并逐步扩大比重。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可以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价格扣除。第三十八条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参加上述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以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政府委托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展位或者展馆,并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参展费用。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其产品、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符合条件的,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认定,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第四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导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