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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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要点提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除外【案情】:原告:张军,男,1969 年 3 月 1 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城文化路 129 号 6 号楼 1 单元 202 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903010018。被告:崔久友,男,1973 年 9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汪湖镇仁旺村 178 号。被告:袁洁,女,1978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海苑小区。公民身份

2、号码:371102197812055125。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 1 月 10 日被告崔久友向原告张军借款 250 000 元,用于石材经营,使用期限为三天,被告崔久友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崔久友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军索款无果,遂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崔久友、袁洁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登记结婚,2011 年 11 月 23 日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协议离婚。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崔久友借原告张军 25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崔久友提供被告张军出具的借条及原告所作的陈述为证,原告提供的

3、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崔久友清偿借款 250000 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的借款是在被告崔久友、袁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在被告崔久友与被告袁洁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原告同意或知道该借款项为被告崔久友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借款依法应认定为被告崔久友、袁洁两

4、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袁洁与被告崔久友共同清偿借款 250000 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崔久友、袁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崔久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张军清偿借款 250000 元。二、被告崔久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张军清偿借款 250000 元的利息,利息从 2011 年 1 月 1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5、计至付清款日止。三、被告袁洁对被告崔久友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50 元、诉讼保全费 1770 元,合共 6820 元,由被告崔久友、袁洁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一、被告崔久友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4、25 条作了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

6、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 24、25 条设立的目的和含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一,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第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首先应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都应该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虽袁洁认为该债务为崔久友其个人债务,但该涉案的借款时在崔久友、袁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而且,被告崔久友与被告袁洁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或知道该借款为被告崔久友个人债务的情况,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除了有充分证据证实是夫妻个人利益而负的债务,或者是显而易见的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外,一般情况下,都应认定为双方行为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对此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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