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试论行政处罚的几个重要问题(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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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电大行政管理(本科)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标题 :略论行政处罚略论行政处罚分校工作站 甘南分校舟曲工作站班 级 姓 名 王小勇 学 号 是否申请学位 否 指 导 教 师 甘肃电大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本科) 13 秋 级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分校: 甘南分校 工作站: 舟曲工作站 班级代码: 指导教师评语及初评成绩本文从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文章题目与内容一致,结构合理,篇幅、参考文献量符合规定。但论文有似曾相识之感,成绩 60分。指导教师(签名):王兰珍2013 年 12 月 13 日答辩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情况答辩记录答

2、辩小组意见答辩通过,成绩定为 分答辩组成员签名: 答辩成绩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省级电大复审意见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甘肃电大“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表论文题目略论行政处罚指导教师王兰珍职称副教授专业历史学生姓名虎治军学 号1162001258697专业行政管理一、选题研究意义及目的目前,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过程中遇到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有增强的现象,依法行政过程中行政处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罚,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制监督的研究,提出合理措施来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但国内外

3、学者都注重国家机关监督和管理,很少去重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监督。因此,本文运用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原理,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作用出发,分析我国有关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督的立法现状以及落实情况,尝试探讨加强与完善行政处罚的对策与措施。二、主要研究内容本文运用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原理,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作用出发,分析我国有关行政处罚的立法现状以及落实情况,尝试探讨加强与完善行政处罚的对策与措施。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手段查阅资料,分析对比,在此基础上进行写作。四、选题预期研究进度计划第一、二周:查找资料,初步确立选题;第三、四周:与指导老师联系、沟通,确立选

4、题;第五、六周:搜集大量相关资料,为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和初稿做准备;第七-十周:基本完成论文开题报告;第十一-十三周:基本完成论文初稿,请指导老师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第十四-十八周:反复修改论文并定稿;第十九、二十周:打印装订论文,参加答辩。五、写作提纲第一部分:行政处罚的主体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三部分: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第四部分: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六、参考文献1罗毫才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2 年 6 月第一版。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3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 中国法学1990 年第 4期。4中华人民共和国

5、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指导教师签字: 王兰珍 2013 年 10 月略论行政处罚甘肃电大甘南分校舟曲工作站 13 秋行政管理本科摘要:目前,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过程中遇到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有增强的现象,依法行政过程中行政处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罚,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制监督的研究,提出合理措施来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但国内外学者都注重国家机关监督和管理,很少去重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监督。因此,本文运用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原理,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作用出发,分析我国有

6、关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督的立法现状以及落实情况,尝试探讨加强与完善行政处罚的对策与措施。关键词:行政处罚 重要问题 探讨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一是通过对违反法定义务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法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防止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说,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

7、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法律得到遵守和维护。本文着重探讨行政处罚的四个问题: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二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三是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四是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一、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有权以自己的名

8、义对违反行政管理事项的公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种委托不能随意进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1、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委托。2、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4、受委托的组织不能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转委他人行使。5、只能由行政机关委托。6

9、、委托必须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7、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从严格意义上讲,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能算是行政处罚主体。因为它既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因此它只是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机关。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定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衡量主要证据充足与否的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在法律上达到了主要证据充足,如果没有达到,就违反了法律对事实、对证据的要求,就

10、是违法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没有绝对的区别,而要根据个案中的情况来判断。判断主要证据是否充足的主要标准有:一是完全没有证据支持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二是收集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所做出的该行政行为;三是收集证据的行为违法,所收集的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从而导致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如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四是行政机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取舍时出现错误,从而导致认定的事实出现错误等。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所收集的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认定的案件性质和处理结果的基本事实。做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往往很多,对案件定性和处理结果起决定作用的证据

11、必须充分。如无证经营药品时, “无证”和“销售药品”对案件的定性起着决定作用, “数量”和“品种”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决定作用,这两类证据就是主要证据。缺少任何一项就是主要证据不足,据以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确定证据有以下七种:一、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各种票据、记录等。 (1.提取原件;2.复制品;3.节录件) 。二、物证。如假劣物品、无证经营的物品、造假工具等。三、视听资料。如摄像、照片、录音等。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包括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六、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药检部门检验报告书等。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国家食

12、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证据。三、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中应有较为广泛的一种形式,它既不限制被处罚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活动,又能起到相应的惩戒作用。行政处罚中这种形式的应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人进行制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行政罚款的滥用、行政罚款收缴管理上的混乱,已经成为破坏社会行政管理秩序、导致某些行政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产生腐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

13、问题。现实生活中,“以罚代管“、“以罚代法“、“以罚肥私“的情况屡禁不止,有的把罚款或罚款提成作为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渠道;有的靠手中的行政执法权搞创收;还有的把罚款收入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以剌激和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凡此种种,均严重干扰了社会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败坏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强烈不满,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还因此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我国在前些年规定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交通违章罚款实行银行代收制度,但行政罚款的决定与收缴分离未形成一切有行政罚款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有约束力的统一规定,客观地讲,在执行中其规

14、范制约性和效果是不理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分离办法 )的出台,对罚款收缴的范围、程序、办法作了明确规定。罚款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建立,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是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力措施。众所周知,行政违法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上强制性义务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才会导致行政处罚。从行政处罚的含义上看,违反行政法上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是基本行政人违反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破坏行政管理秩序

15、,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而实施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这里主要指行政罚款) ,既然是代表国家执法,那么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为一已之利而随意处置和动用罚没款项。执法者首先必须守法。凡乱支乱用者,同样是对国家机构改革利益的侵害,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财产关系的侵犯,是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罚缴分离制度的建议,更是对行政罚款这一种强制权的限制。无限制的权力必然走向腐化。实行罚缴分离可有效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事,监督和控制罚没款收缴管理上的职权滥用。综上所述,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可有效制约行政罚款权的滥用,防止随意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乱罚款和擅自使用罚没款;可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截止留罚款或以上缴罚款数额的多寡为条件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通过返还罚款而达到就相补充行政经费的目的;可进一步树立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用自己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率行动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管理。目前,在实施行政处罚法和罚缴分离办法中,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克服一个倾向,注重两个加强。应当克服的一个倾向是极个另行政执法单位和少数执法人员因失去了非法利益的驱动,产生反正没“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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