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11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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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商标权限制-浅析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目录摘要2一、 相关新法立法2二、 商标权限制定义2三、商标权限制内容2(一)合理使用抗辩2(二)三维标志的功能性抗辩3(三)未注册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3四、商标权限制的意义4(一) 、更好的实现反垄断维护当事各方的利益4(二) 、有利于提前预防以减少纠纷和避免讼累52五、结语5六、参考资料5摘要:2013 年 8 月 3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是我国商标法自 1982 年颁布以来内容变动最大的一次。通过新对新法第五十九条解读,不难发现我国已经正式把商标权限制纳入了商标法的立法中。 商标权是商标人依法对其注册或使用的商

2、标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具体来说, 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许可权和商标转让权等。权利在不加限制的条件下都有着扩张的趋势,商标权也是如此,所以有必要对商标权进行权利限制,从而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关键词:商标权、权力扩张、新商标法、权利限制一、相关新法法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

3、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3适当区别标识。二.商标权限制定义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了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三:商标权限制内容新法第五十九条对商标权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 合理使用抗辩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有二种方式,其一是叙述性使用;其二是指示性使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主

4、要纳入的是叙述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是指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他人商标的权利。叙述性使用源于这些说明性词汇,具有两种含义。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必须具有显著性,才能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而仅仅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的标记,由于缺乏显著性,难以产生商标对商品来源的区分功能,或者不宜由某些个人独占使用,一般不予注册。(但是经过使用而获得认可的除外)例如“太太”这个品牌。典型的案件有厦新电子诉四川长虹案件 1,原告有注册商标“CHDTV”被告长虹在其生产的电视机上使用“C

5、HDTV”,后法院认定该商标不构成近似,理由主要为为 HDTV 是高清电视的英语缩写。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主观要件:主观上商标使用人应出于善意。使用人的使用应是出于正常需要,而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里所谓的“善意”指:不知他人已注册某商标;或者虽明知他人已注册某商标,但不是为恶意竞争而使用或故意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使用。经营者可以合理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以及和商品产地的地名有关的文字、图形或者拼音,以及前述各部分的组合用于记叙描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诚实而必要的使用即可认为主观目的上是善意

6、1 (2004 )沪高民三(知)终字第 87 号4的,即使这些是他人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也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若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的超过合理约束的使用他人商标则不构成合理使用。2、客观要件:第一,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标来使用。使用者以善意的、正常的方式说明或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使用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语等,即没有作为商标使用。例如; 汽修店的门脸上突出使用“汽配修理 大众、奔驰、别克” 、或者仅有“大众、奔驰、别克 ”,且符合醒目,便于经营者昭示自己的经营范围,便于车辆的司机识别判断。因为这些店往往设在公路的路边或者在店铺林立的商业街

7、,而汽车作为需要别人驾驶、行驶速度高、停靠不方便且汽车品牌众多的特殊商品,从驾驶人员的角度,其希望能够准确判断哪家汽修店或者销售点专门为其所驾驶的汽车类型提供服务或销售。第二、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在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使用者自己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二) 三维标志的功能性抗辩根据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立体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取得来源于商品自身性质,或者是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而产生的。一旦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且禁止他人以任

8、何形式使用,那么注册人就会独占这块资源。其他人所以对于因功能性产生的三维标志,在保护时因当适当紧缩的保护范围。(三) 未注册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1、商标在先使用权含义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新商标法第 32 有关制止抢注行为,对于成功被抢注的商标,被抢注人可以作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2、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5(1) 、在他人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

9、先使用” ,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2。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能性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2) 、享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在他人注册该商标以前,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通过自己的经营,使得该商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如果此时还要求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该商标会使得在先使用人遭受重大损失。所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已经使用某商标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

10、所知晓。如果在先使用人只能证明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以及在商标注册人最早使用该商标之前确实曾有使用,但无法证明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该在先使用人并不能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也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之所以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在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产生的基础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后产生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如果不保护这种在先使用,对于在先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其存在是作为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如果仅仅要求使用在先但不具有一定影响就可以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话,在后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从而动摇我国已经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3) 、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由于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

11、他人就可能已经实际使用商标。因此,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商标使用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行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 。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2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

12、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6(4)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毫无疑问,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应当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为基本条件。因为,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与在后商标注册人并无权利冲突,双方应当可以和平相处。 )(5)不得突出使用、附加适当标识在先使用人只能是常规使用该注册商标,不能夸张、突出使用。如故意突出使用,很容易被人为有搭便车之嫌。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适当标识,方便消费者区分。(6)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的使

13、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不得超出。否则会影响注册人的利益。商标权限制的意义(一) 、更好的实现反垄断维护当事各方的利益任何权利都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也不例外。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商标权限制是反垄断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商标权也应当遵守利益平衡的理论,商标权应当同时协调商标权人和消费者、以及和其他商标权人之间的矛盾,以实现商标权的利益平衡。某些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因而商标权人的禁止权相对较强,如果不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加以适当的制约,法律很难保证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都不可避免地会与一般公众利益相冲突,确保参与分配的主体之间能够实

14、现利益均衡的状态,才能使它们的利益各得其所。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会拥有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商标权权益,这些商标权权益的获得都是通过合理的方式取得的,不存在权利上的缺陷,但在使用方面就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的出现要求法律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予以调整。(二) 、有利于提前预防以减少纠纷和避免讼累裁决法律纠纷是法律要义之一,对商标权加以限制可以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减少不正当竞争,解决各方利益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由这些问题引发的纠纷,减少讼累。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案例有南京利源物业发7展有限公司诉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湖南“老干妈”和贵州“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知

15、识产权 3纠纷案等。目前,涉及到商标权限制的案件不断涌现,商标限制的立法已迫在眉睫。只有明确了权利范围和限制程度,才能真正达到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目的,也才能实现避免法官肆意裁决,维护司法统一,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结语商标权限制的宗旨是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的合理界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他人的权利,二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就要判断这种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的兼顾了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这两大方面。商标权制度设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商标权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并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一方面,法律要保证其它经营者不因商标权人的权利而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不正当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其它经营者不从商标权中获取不当的利益,同时,法律还要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将商标权限制纳入立法当中,这对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立而言,是一项重大进步。参考资料1、 2013 年 10 月 10 日中国工商报2、 商标法学王莲峰【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3、 概述商标权限制的现实意义任洋【著】4、 商标权限制比较研究潘晓宁【著】3 (2000 )高知终字第 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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