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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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程序一、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 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申请表,方能进入招标程序、办理各项备案事宜。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

2、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 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 明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

3、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 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 3 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2、专业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 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 专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 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

4、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 示行政决定。 时限:1 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三、招标方式抄报三、招标方式抄报

5、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府规章第 122 号)办理时限:即时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招标方式登记表。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

6、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 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取得立项审批手续后,依法确定了招标方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即时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

7、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 示行政决定。 时限:即时 四、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四、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 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 号)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8、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 2、资格预审文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 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 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招标

9、公告已发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 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 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

10、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 示行政决定。 时限:1 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五、五、 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 122 号)办理时限:7 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

11、招标文件备案表;2、招标文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 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 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公开招标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完毕,邀请招标项目已确定投标 邀请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

12、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3 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 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 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并将行政管理

13、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 示行政决定。时限:1 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六、确定开标、评标地点六、确定开标、评标地点 招标人在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后,到交易中心招标服务部协商安排开 标室和评标室。 七、抽取评标专家七、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或在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招 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办安排抽取评标专家事宜, 招标人于评标前半小时内到招标办领取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单, 并持专家抽取通知单到专家库获取专家名单。 责 任 人:招标合同监管处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即时 八、开标、评标八、开标

14、、评标 (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招标 人组织开标时,应携带签收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的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文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开标日之前接收投标文件,也 可以在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投标人有效证件、 标底(设有标底的)、投标文件副本(包括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开标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由招标办核对无误 后留存。 (二)开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 评标室由交易中心事先安排。对于规模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 标

15、办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组织在其他地点进行评标(须有招标办监 管人员在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的同时,向招标办提交评审记录 和评审结果。 九、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九、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开标会签到表; 2、投标文件签收表; 3、招标人代表和各投标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评标

16、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 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 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2 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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