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 再论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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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 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 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 ,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 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 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 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 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

2、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 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http:/ 新浪博客:http:/ ,又来“佘祥林” ,最近媒体披露的这一系列奇案、冤案再次引起舆论的关 注。社会各界无不哗然,有的在问责司法体制,有的在质问司法不公,而笔者认为,这根 源还在于我们的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论及“无罪推定”这一司法原则。无罪推定的涵义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 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

3、则在宪法或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思想, 最早见之于贝卡利亚 1764 年的论犯罪与刑罚 ,他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 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地位 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确立, 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 定无罪推定原则。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确认了 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是世界人权宣 言的签

4、字国,当然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原则义务,因而, 1996 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确立了无罪推定的有关制度。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是因为认为无罪推定是 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 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 向民主的标志。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 括三个方面的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

5、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 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 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 在修改时,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如第162 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 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体现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他们虽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6、在我国的刑事 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 诉人承担,当然,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刑事诉讼法第 89 条规定:“公 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 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 137 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 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 第 140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

7、家司法 机关而不在被告人。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 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三)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赋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 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 重。沉默权规则又与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既然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他们就不应被拷问、被逼供,也不会被拷问、被逼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

8、。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者故意提供 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为被告人有罪。沉默 权最早渊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 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而在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 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

9、定原则, 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容,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 鲜明的中国特色。 无罪推定在我国的适用由上分析,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被适用。理论上,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我 国刑事诉讼的问题,长期以来看法不一,争论激烈。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 也往往会受到诸多方面的阻力和压力而疑罪不敢从无。首先是来自于部分党政领导的干预。 一些党政领导往往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指示命令的方法或是采用由主管部门召集 公、检、法三家共同商议、先定后审。其次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 无罪判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往往会认为是对其辛勤工作的否定,难免就会有

10、意见;三 是来自于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的威胁,他们多采用威胁或围攻法院审判员,或者上访报社以寻求媒体介入的方式,甚至采用阻塞交通、上街游行、自行复仇等极端的方法给司法机 关施加压力;四是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部分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案件未判决之前 往往事先进行不适当的报道,甚至作出不适当的评论,这种宣传、报道往往会在社会上形 成一种不好的心理定式,比较严重地强化了被害人、部分党政领导对法院无罪判决的对立 情绪和误解。正是上述存在各方面的阻力和压力,才使的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完全地适用,与此相反, 还大量存在着“有罪推定”的阴影,与 “有罪推定”相联系的,必然是“疑罪从轻” 、 “ 疑罪从挂” ,

11、那么, “有罪推定”的必然结果就有“刑讯逼供”的生存空间,这也正是为什 么会发生“聂树斌强奸杀人被枪毙” , “佘祥林杀妻坐牢”的奇案的原由所在。无罪推定的意义“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 “疑罪”到底是应该“从轻”或“从挂” ,还是 “从无”?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持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 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持反对观点 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还与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 定不符,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所以出现了 折中学说,认为为了有效防止犯罪分子漏

12、网和误杀好人,应采取“疑罪从轻” 、 “疑罪从 挂”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这就是 1 和 2 的问题。在刑事诉讼 中出现了“疑罪” ,如果实行“无罪推定” ,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 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这个效果就是 1;如果实行“有罪推定” ,则可能有两种 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 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时的效果就是 1 1=2,即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 冤枉了好人;如果实行“从轻”或“从挂” ,则也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 到了惩罚,但却没有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是“从轻”了,二是若 “从挂”了,则没有 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未冤枉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 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不判 从而“从挂”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这也属于 2 的情形。那么,这 1 和 2 的结果,谁 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很清楚了吗?转自: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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