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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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年 7 月 9 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明令废止。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http:/ 20

2、08 年金融危机及在华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长的影响,众多外国投资者从 2009 年度开始加大了在华投资企业的整合与重组,对于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发展方向不明确的企业开始了清算、注销工作,然而由于部分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及清算中的注意事项,从而导致了清算、注销程序被长期的拖延,甚至少部分外资企业没有进行合法的清算便逃离了中国。故此,本文笔者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其在长期清算事务中所总结的经验,撰写本文以供参考。一、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相关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三种类型。在 2008 年之前,上述三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普

3、通清算均应当遵照 1996 年 7 月 9 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然而在 2008 年初,该办法已被明令废止。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执行,然而,由于公司法第十章仅有十一条内容,其并未就清算过程中一些具体清算流程与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更多的是依据实务经验及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予以办理。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阐述的清算仅指普通清算(包括投资方决意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予以解散等)程序而言,若外商投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需要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

4、行政法规办理。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离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均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然而近期却出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任何清算、注销手续,直接逃离中国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非正常撤离的方式对于企业发展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原因如下:1、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若外商投资企业仍有剩余资金(包括利润)需要返还给外方投资者,只有办理了合法的清算手续后方可将剩余资金办理付汇并付出中国。 2、根据 2008 年 11 月 19 日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

5、通知,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因此,非正常撤离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3、对于在中国还有其他投资的外方投资者或有意向继续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外方投资者,若私自逃离中国,该行为将严重影响其继续在中国的投资。综上,笔者

6、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私自逃离中国,不但可能遭受我国法律的制裁,其外方投资者再次来华投资也将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拟撤资的外方投资者,应从长远利益考虑,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三、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企业清算实务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解散与清算申请;成立清算组;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登记并核定债权;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相关手续;整理公司资产并进行审计;清缴税务,办理税务、海关登记的注销手续;制定清算报告;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投资方分配剩余财产并付汇、注销开户银行;办理财

7、政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统计登记、外汇登记、社保登记等后续注销手续。由于上述每一步骤都是清算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所以一件合法的清算案件,从开始提出申请到清算结束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但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处理流程(如提早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顺利的推进清算工作,还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时间相对的缩短。四、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笔者近年来代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实务经验,以下几点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中务必注意的事宜:1、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清算程序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或者终止合资、合作合同需要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

8、正式的清算程序之前必须向原商务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公司权利机构的决议”、“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等法定文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商务主管部门还需要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一份“关于员工安置(处理)方案的说明”,企业在该份说明中应当详细描述目前企业员工的状态、公司解散时员工的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劳资纠纷等内容,最后拟解散的企业必须在该说明中承诺不会因企业清算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关于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便是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形式。然而清算实务中考虑到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直接担

9、任清算组成员可能存在众多的操作不便,故目前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由公司权利机构决议通过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员组成,同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成员并不局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可以是公司权利机构所决议通过的任何人员,比如公司聘请的律师、普通公司职员等。3、关于税务清算事宜。众所周知,公司清算过程中最为复杂的便是税务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税务清算同样非常的繁琐,笔者建议此部分工作应当提早安排,在清算组成立之后立即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确定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同时委托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并由其出具单独的税务清算报告。另外,由于部分早期设立的外商

10、投资生产型企业还可能涉及“三满两减半”的税务优惠政策,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 号),2008 年后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因此,如果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提前解散,则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在税务核查时将会要求企业全额补缴曾因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优惠(即“两免三减半”)而被免除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此点拟提前解散的外商投资生产

11、型企业必须清楚。4、关于员工安置问题。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金融危机的出现,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员工的保护大大的加强,故拟提前解散的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好员工安置的问题。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提前解散时,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笔者建议,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量在提出解散申请之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此种方式不但可降低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难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后续处理的法律风险。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及其清算程序华秀兰http:/ 2005 年 10 月,公司法经过了第二次大规模的修改之后,该法再次强调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适

12、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当然也就包括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为此,针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制度的特殊性,2006 年 4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和调整,其中亦提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仍适用 1996 年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但是,作为行政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最终寿终正寝,于 2008 年 1 月 15 日被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2008 年 5 月、10 月分别出台的商

13、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1 号文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26 号文号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带来的法律规定适用的缺失。上述规定强调,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90 条、第 95 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48 条,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72 条、73 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

14、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 1995 年 7 月 9 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却未因公司法的大规模修改被调整,该通知目前仍是有效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缘由及其批准二、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缘由及其批准 经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主要情形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无意继续该企业的经营;(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之间无法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达成一致,无法继续合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陷入僵局,投资者被迫解散外商投资企业;(3)投资者一方违约,导致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为此陷入经营困

15、境;(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遭遇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投资者预定的经营目的;(5)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政府部门如工商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6)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经过主管商务部门批准,而针对不同情形的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其解散是否需要批准及其所需要经历的解散程序存在较大差异。 1. 无需商务部门的批准直接解散无需商务部门的批准直接解散 根据 226 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2. 需事先经商务部门批准的解散情形需事先经商务部门批准的解散情形 根据 226 号文和 31 号文,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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