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司法局行政监管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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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氏县司法局行政监管事项服务指南本部分适用于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1.行政监管依据1-1.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六条:司法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下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身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1-2.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处罚。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 1-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

3、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3.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处罚。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

4、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

5、)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局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

6、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

7、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

8、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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