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7号:有关货物通关、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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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 7 号:有关货物的通关、运输和处理 2008 年 10 月 13 日(本规章已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经国际展览局第 143 次全体大会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特殊规章旨在根据 1928 年 11 月 22 日在巴黎制订、并经修订和增补 的国际展览会公约及其海关附件,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 博会”)一般规章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以往世博会 的做法,制订与世博会货物的通关、运输和处理等事项有关的规则。 第二条 遵守法律和法规 1. 官方参展者应遵守国际展览会公约及其海关附件,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

2、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组织者颁布的相关补充规 定(以下统称“法律和法规”)。 2. 组织者颁布的补充规定,旨在依照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在相 关事项上提供补充信息,并进一步明确组织者和官方参展者的权利义务。 3. 组织者将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官方参展者提供与参展货物的通关、 运输和处理有关的文件和信息。 第三条 货物通关的管理 1. 中国海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在世博会园区内批准设立临时监管场所。官方 参展者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 官方参展者应按照中国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组织者的要求,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办理进境货物的报关与报检事宜。 第四条 货物运输和处理的管理 1

3、对于世博会相关货物的运输和处理事宜,官方参展者应根据组织者的要 求进行运输、装卸等操作。 2官方参展者有权自行选择承运人,将其展品和货物运至世博会园区。对 于世博会园区内的运输,官方参展者应当从组织者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中进 行选择。官方参展者应在中国境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货物的相关事宜,并至 少在首批货物发运 60 天前将指定代表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组织者。 第五条 相关税款和费用 根据法律和法规,官方参展者应承担货物入出境、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和费用,包括报关、检验检疫、运输、仓储、装卸及其他一切必要的手 续费用和相关税款。 第二章第二章 货物通关、运输、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

4、服务货物通关、运输、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服务 第六条 货物通关 1中国海关和检验检疫办事机构派员进驻临时监管场所,分别受理官方参 展者的报关与报检。 2在海关现场查验和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过程中,官方参展者的指 定代表应在现场协助工作。指定代表不在现场,组织者有权代表官方参展者对 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官方参展者承担。 3官方参展者的工作人员自行携带与世博会相关的非自用货物、物品入境, 必须事先向各进境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携带进 境。进境时要出具相关证明,说明所携带的货物、物品与世博会相关。 第七条 运输计划及安排 1官方参展者应事先

5、向组织者提交参加世博会所有货物的详细运输计划 (含世博会结束后的回运计划)。对于境外货物,运输计划至少应在首批货物 发运前 45 天提交组织者;对于境内货物,运输计划至少应在首批货物发运前 15 天提交给组织者。官方参展者货物发运情况有变,应立即通知组织者。 2通过海运、空运方式入境的货物,官方参展者在发运前还应向组织者提 供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启运地、发货日和到货日、运单号、货物尺寸、重量、 外包装材料类型以及相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当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参 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九条

6、包装要求 1货物应采用便于使用和回运的箱子或板条箱包装,箱内物品应被固定、 支撑。 2使用木质包装(包括木质托盘)的入境货物,外包装上应按照国际木质 包装检疫要求实施检疫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 第十条 标识说明 1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至少有两面规范的装运标识,标识使用统一的公制 单位描述体积和重量。需吊装的应标明索点,货物形状不规则的应标明重心点。2装运标识必须显示世博会名称、官方参展者名称、联系人及其电话、展 馆展位号、毛(净)重、体积、箱号和原产国等信息。 3除上述装运标识外,对于某些需要特殊操作的货物,官方参展者还应严 格参照相关的包装标识国际条例,在箱体上标注诸如“易碎”、“

7、此面朝上” 等特殊标识。 第十一条 通关单证 1根据法律和法规,官方参展者应提交以下通关单证: (1)展品清单两份,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H.S.编码、数量、价值、样式、 型号以及主要的零配件等; (2)海运提单或空运单正本一份; (3)包装证明正本一份; (4)发票; (5)装箱单; (6)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其他通关单证。 2展品清单应至少在货物抵达世博会举办地前 20 天,提交给组织者或其 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其他通关单证至少在货物抵达世博会举办地前 1 天提 交给组织者或其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 3货物中含目录、资料、幻灯片、CD 及广告礼品等的,官方参展者应向 组织者提交两份样本

8、,由组织者统一报送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货物入出园区 1货物出世博会园区,应事先获得中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书面同意, 并取得组织者签发的出门许可证。 2货物入出世博会园区,应严格遵守组织者有关时间和专用通道的规定, 具体安排另行公布。 3货物入园就位时,官方参展者的指定代表应在现场监督。指定代表不在 现场的,组织者应派员监督并安排货物暂行入库,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官方参 展者承担。 第十三条 装卸服务 对于重型和体积过大或有特殊装卸、就位要求的展品,官方参展者的指定 代表应提前到达世博会现场,提供详细的布局图并负责指挥卸货和展品就位。 指定代表不在现场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将根据官

9、方参展者提供的布局图安排展 品就位。 第十四条 仓储服务 1组织者将在世博会园区内设立仓库,用以存储官方参展者的货物(包括 冷冻和冷藏货物)。官方参展者应将其用于展示和运营的货物储存在组织者的 仓库中。 2世博会围栏区内的空箱由组织者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统一整理、保存, 并在撤展时送回各自展位。官方参展者应在空箱外包装上标明其名称、展位号、 联系人及电话等相关信息。空箱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因官方参展者自行在空 箱内存储物品所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官方参展者自行承担。 3世博会期间,官方参展者需存储或取用展品等相关物品的,均应通知组 织者或相关物流服务供应商,以便及时做好入出库等相应安排。 第十

10、五条 现场支持 1世博会期间,组织者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将以书面方式向官方参展者 告知有关货物撤展时重新包装、回运、留购等具体说明并及时解答官方参展者 提出的相关问题,同时向官方参展者提供回运展品的航期以供参考。 2撤展前,组织者指定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将根据官方参展者的书面指示 (统一格式的指示文件会在事先统一发放给官方参展者)及时做好展品不同处 置方式的登记工作,并统计回运、留购、派发、消耗、放弃等不同方式的展品 货量。 第三章第三章 货物进口货物进口 第十六条 免税的货物 1. 对于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免费分送给参观人员使用或消费的、 单价较低且不适用于商业用途的广告品和货样,由中国海

11、关对其数量和总值进 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世博会结 束后,官方参展者应向中国海关出具相关的情况报告。 2. 对于官方参展者进口的用于展览活动、在世博会园区内使用且不流入中 国国内市场的宣传品、设计图纸等非贸易性文件,按照中国海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对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园区内进行展馆建设、布展所必须进口的建筑装 饰材料、固定安装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免征进口材料和设 备的范围、数量由中国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暂时进境的货物 1. 世博会期间,官方参展者进口的展品、展览用品和设备,在进境时

12、按暂 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世博会结束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留用或变卖处理的,需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进口手续,并照章交纳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2. 本条第 1 款所指的展品包括: (1)在世博会中展示的货物; (2)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货物; (3)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 光盘、显示器材等。 3. 本条第 1 款所指的展览用品和设备包括: (1)由官方参展者组织的或与中国政府、组织、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电视 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用品、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2)由官方参展者组织的与世博会

13、有关的体育竞赛、文艺演出中使用的比 赛、表演用品、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3)由官方参展者开展与世博会有关的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 设备、用品、交通工具和特种车辆。 4. 对于中国政府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适用ATA 单证册的暂时 进境货物,中国海关接受并鼓励参展者使用ATA 单证册。 第十八条 应纳税的货物 世博会期间,官方参展者进口的,并在世博园区内销售的进口货物、物品, 按照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 以下物品禁止携带入境: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

14、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 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 物; (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 原体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 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应疫物;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 他物品; (8)中国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口的货物和物品

15、。 第二十条 需要特别批准的货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类别内的货物的进出口需得到特别批准。 (1)动植物及其产品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应遵循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 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在进境时进行动植物检验检疫。对于需办理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在进境前申请办理,具体执行部门 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应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 公约的规定。出口中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 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须经中国国务院或国务 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

16、中国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 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并经检验 检疫合格后验放。 (3)食品、饮料和化妆品 食品、饮料和化妆品的进境应遵循中国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法规的 规定。因举办世博会需要带入中国的自用食品、饮料和化妆品,不得用于销售, 海关在合理数量范围内验放。按规定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品、饮料和化妆品,需事先进行检验检疫。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 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4)特殊物品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入出境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国际 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特殊物品进口应按规定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 请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规定对特殊物品 实施卫生检疫,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 手续。 (5)药品 药品的进出境应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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