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现象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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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现象透析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现象透析郭富青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教授关键词: 企业改制/工会持股/现象透析我国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以来,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进行了大面积的、史无前例的公司化改制。这种公司化改革不仅实现了国企和集体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了企业产权,吸纳了社会资本;而且,确立了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改善了企业的经营机制,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然而,在企业大范围的公

2、司化改制的过程中,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的滞后,也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其中,值得重新审视的现象之一,就是企业实行改制中,工会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持股的问题。这是一个目前在理论、立法和实践做法上均存在矛盾和盲点的问题。是由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提出的,一个涉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工会制度两大领域的新课题。工会或持股会在企业改制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时所闻,而且工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现象也绝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非罕见。有

3、关方面的数据统计表明,2002 年 8 月份,工会(持股会)控制了 7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工会(持股会)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共 47 家,其中直接持股比例在 10%以上的上市公司有 5 家。持股上市公司家数最多的持股会是“光明持股者协会”,2001 年末共持有 3 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若再加上持有“东安动力”(600178)流通股的“光明协会”,共为 4 家)。2000 年 6 月,“广发工会”半价受让“广发证券”持有的“辽宁成大”股权,“广发工会”部分控制“广发证券”。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与自然人出资设立“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并由其实行控股。“中科健”工会于 1

4、993 年出资设立深圳蛇口科健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这就是后来成为上市公司的“中科健实业”。“深圳市海众贸易公司”注册资本 1,200 万元,“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 1,080 万元,占 90%的股份。“万科”的前身“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1984 年成立,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1998 年,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发行社会公众股,公司净资产 13,246,680 元,折股 13,246,680 股,其中国家股 7,948,008 股,企业股 5,298,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93%由“万科工会”的持有。“美托投资”成立于 2000

5、年 4 月 7 日,由“粤美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工会共同出资组建,工会拥有部分股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的动机、目的和原因纷繁复杂,不一而足,大致有以下情形:第一,为实现企业职工对改制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绕过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股东设立的法定人数的限制,由工会出面向职工集资并代表职工持有公司的股份。由于改制企业的职工人数往往众多,势必突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的限制,需要组建职工持股会或以工会的

6、名义作为实现职工持股的中间组织形式,担任职工持股受托人的角色。工会与职工持股会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实践中,许多地方将职工持股会作为非法人社团,隶属于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下。如黑龙江、甘肃、上海、江苏、安徽、陕西在有关职工持股管理的规章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也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管理的组织。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规定: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以上规章可以看出,在实

7、践操作中,除了北京、山西个别地区允许职工持股会单独登记为社团法人之外,职工持股会大多挂靠在工会下面,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第二,在实行内部职工参股进行企业改制的公司中,考虑职工股权集中行使的需要,职工股份往往采取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方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职工持股会在性质、股权行使和运作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因此,1999 年,民政部停止了对持股会的审批。2000 年,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持股会(工会)不能再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然而,工会对有限责任

8、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持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第三,有些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的过程中,既不想吸收外部自然人、法人投资,也不愿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但是,又不具备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国家受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的资格,为了满足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2 名以上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于是,将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划归工会持有,在这种情形下工会仅仅是一挂名股东,并不真正享有股东的权益。第四,工会以自有财产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取得股东资格,涉足商事经营活动。工会之所以能够投资持股,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因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为工会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有自已支配的独立财产。中华人民共

9、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 14 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 42 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另外,我国工会法并未禁止工会投资办企业。我国工

10、会法第 47 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把这一条与第 42 条第 2 项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行工会法,并不绝对禁止工会投资办企业。再查阅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同样发现,工会及其企事业单独,以及与有关方面(政府、其他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建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然而,从工会的性质和职责进行分析,工会除了开办一些与职工劳动就业、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有关的事业外,不能投资创办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我国工会法第 2 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

11、工的合法权益。” 第 6 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工人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就性质而言工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组织,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投资办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的商事行为,这不但违背了工会的性质和设立宗旨,而且必然会与工会履行职责发生严重的冲突。此外,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会财产是指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

12、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工会法则要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由此可见,除了承担法定职责以外,工会实际上并没有向公司投资的剩余财力。由于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工会的性质相抵触,笔者认为必然会造成工会角色的错位,进而危及其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甚至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其要者,概括分析如下:第一,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会使劳资双方地位和角色发生错位,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工会作为股东处于资方地位,而工会根据性质和职能应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然而这两种利益不一致。工会决不可能

13、同时代表双方的利益,调和双方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我国工会法第 20 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22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文章来源:中顾法

14、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在工会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处理劳资纠纷时,必然陷于同时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矛盾境地,同时在法律上还会形成事实的双方代理的问题。如果工会主席或其他工会干部作为股权代表兼任公司的管理者,当发生劳资纠纷时,甚至,会出现工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职工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形在我国已经见诸报端,工会

15、主席的双重人格使其里外不是人,不仅背离了其职业道德,而且走向了职工利益的反面。由此可以看出,工会持股导致角色双重,互相错位,工会势必处于两难境地,不能自拔:工会站在股东的立场,可能不利于职工;而若代表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势必会不利于资方。第二,若工会作为挂名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工会就会成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谋利的工具,从而使交叉持股、关联交易隐性化,造成执法的漏洞。工会可能会成为大股东规避法律的工具和帮凶,工会干部也有可能沦为出卖职工利益的工贼。例如,海航工会 2005年 5 月 14 日发布公告,海航工会以 65%的股份控制了盛唐发展,同时,凤凰机场名下的 50%的海南交管股份转给盛唐发

16、展,而海南交管直接持有海航集团 70%股权,为海航集团第一大股东。至此,海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工会间接控股海南交管,从而完成了对海航集团的掌控。然而,2004 年 9 月 28 日,海航工会法人登记在案的资金额仅为 50.5 万元。但正是这个仅有 50 多万元资金的工会却掌控了盛唐发展的 65%股份,并间接控制了号称中国内地第四大航空集团的海航集团。这确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还有海航工会用于控股的资金倒底来源于何处,其最终的控制和受益人又是谁?这一切不但潜藏着股权投资产权不明晰的非规范安排,而且形成了一个以工会持股为依托的控制权配置的迷宫。在这种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关系中,又何处去追寻职工的利益呢?第三,在我国,由工会或挂靠在工会下的职工持股会行使对公司的股权,可能会加强内部人控制。从法律上讲,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独立的群众组织。但实际上,我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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