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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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

2、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 5 个条件理解,即 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 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按照新税

3、法要确认收入: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 (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引用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

4、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四、附:四、附:【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项目项目会计会

5、计增值税增值税所得税所得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2)销售代销货物分情况销售,销项税销售,征(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不征(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6、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职工个人福利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征(注)注: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留在企业,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货物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所得。例如:某大型电器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 10 台,用于职工奖励,外购价为每台 4200 元(不含税价),该商场对外含税售价为每台5500 元,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以 42000 元确定销售收入,以购入价42000 元为成本;关于增值税的处理为,按 4200*10*17%做进项税额转出;关于会计的处理,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做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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