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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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 组二十多年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如果只是从国有企业资本来源的角度来看问题那么“债转股”正好走了一个“圆圈”从国家财政长期向国有企业提供足额的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供应)到国家财政不再向国有企业提供任何资本而改为企业向银行寻求贷款(“拨改贷”和流动资金贷款)再在今日的“债转股”中回归到国家向企业提供足够额度的资本(尽管可能只是一段时间)不论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国家来持股或是国家财政最后承担全部从银行转移而来的债务都表明国有企业如果找不到新的股东“债转股”也就再次让国有企业纯粹地从国家财政那里拿钱“债转股”这种方式究竟能否实现对于国有企业真实有价值的重组国有

2、企业的现行的管理阶层对于“债转股”的高度热情究竟是一种非常理性的选择考虑还是深含着未及“债转股”根本的误解“债转股”对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核心内容究竟在哪里如果没有更好的国有企业重组方式选择如何将“债转股”做到最具效果的水平一、 “债转股”的基本功能与战略性重组的核心内容2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政府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公私合营”等方式)和新建方式创立了大量的国有企业建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框架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建造或购置均直接拨款;对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则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部分所谓“定额”部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所需要的最低限额的资金它由国家财政承担“

3、非定额”的部分则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季节性和临时周转所需要的超过定额的资金它由银行贷款来解决尽管在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供应方面一直有着是由财政全额承担还是由银行全额承担的争论也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细微性的调整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主要还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至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建造或购置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理论上从来没有过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的观点更没有实践中的“试点”1979 年国有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拨改贷”试点开始了固定资产资金来源供应方面的变化 1985 年全面开展的“拨改贷”完全地断了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国家提供之源;流动资金也在 1983 年 5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后全额地由银

4、行提供虽然在这样的改革中出现了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即部分原有的定额流动资金转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自身也可以3在财务分配方面得到某种“自主”的资金来源形成一定量的“自有资金”但相对企业的发展而言在财政后续不再增加流动资金的投入之后国有企业的资本问题便一年比一年严重起来银行的负担也相应地越来越重发现这一问题并非今日“拨改贷”形成的资本在 90 年代终于回归到了企业资本的账下大有恢复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资本投入的意味但这只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而流动资金方面国家财政则不再有任何的能力来提供以至到今天国有企业对于银行的负债率一般高达 80甚至更高这些正是今日在讨论国有企业问题之时不再能够简单地将国有企业

5、与国家财政相联系来“说三道四”而不得不复杂地研讨国有企业与银行“不良资产”连动性的关键所在在此等格局下我们能够再简单地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从国家财政那里拿出钱来变银行提供企业运行资金的主渠道为财政主渠道么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今天的财政事实上已经无能为力了以四家国有大商业银行来看如果每家剥离 2500 亿元的资产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来“债转股”万亿元的资金由国家财政今天拿出来购买银行的资产只能是梦中呓语“债转股”从其开始就遇到了谁最后来买“股”的问题由此又引申出一系列相关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对于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某种主体的投资一般有四个方面的功能4一是增加国有企业的资本量通过将企业对于银行的“债务

6、转换”首先变对银行的负债为国有资本的投入增加企业的资本规模减少对银行的负债率二是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这一功能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债转股”后国有资本增加形成企业资本中“国有成分”比重增大因为在已经有过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企的资本结构已经丰富有国有企业也有国有控股的企业;另一种含义是“债转股”后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出售部分股份吸收国内甚至于国外的其它资本进而实现对于国有企业资本的根本性调整三是减少国有企业的银行利息负担这一点是最现实和看得见的功能对于相当部分的企业而言“债转股”5无异于一次“彻底解放”据目前对于“债转股”的申请企业来看凡是有点银行贷款的国有企业都在争取“挤入” “债转股”的“末

7、班车”四是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所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点恐怕是最要紧的是指以不同资本所有者结构为基础通过市场的方式并且以市场为中心来实现的对于企业组织模式的根本性改造形成董事会、总经理管理层次和适应市场要求的管理体制在我国已经有了条件相对成熟资本市场的情况下依托于丰富的资本结构和既已存在的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的流动实现资本所有者的变化与活力注入企业资本所有者对经营管理的高度关注促使管理层次竞争性地在市场中去创造经营业绩届时所谓国有企业大体也只能从部分资本量上看有意义而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就不再有任何特殊的痕迹了在上面四种功能中处于“债转股”核心地位的应当是公司治理模式的实现这是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国

8、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最核心的内容基本原因是资本规模与结构的变化对于企业而言是重要的但它只是一种基础性的东西它能够促进企业管理体制与方式的变革却不是中国现在国有企业变革的真正关键所在换言之如果国有资本足够支持现代国有企业的运6行我们也许并不需要彻底地改造资本结构而只是需要对公司治理模式加以考虑便能够解决相当大的问题减少利息负担只是一种财务方面的处理它有助于国有企业一定时期的发展但它并不是治本性的未来企业还必须有大量的对外融资还会有相当大的利息负担不从根本的方面解决问题未来的银行贷款利息再通过“债转股”就难于实现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实现则不同它是一场根本性的革命是对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否定其中最

9、为突出的优势在于其委托代理结构的相对完备企业人力资源、货币资金、物资资源等取得的市场竞争性方式(也就是经济效益与效率性质的取得方式)各种长期和短期契约构造了企业规范的法律构架相对民主性的经营管理格调生产经营管理权威、商业权威、技术权威等的“权威多元化”对于“官本位”否定后的企业本性回归企业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货币化支持消灭了企业“办社会”的功能(传统国有企业巨大的包袱)经济效益与效率的唯一化目标以及由此生成的企业文化氛围与道德激励等等这些不是传统国有企业所不具有的就是它们所不能的或者属于它们的弱势“债转股”对于中国现有的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如果由此着重下力那才具有的真正价值7时下对于“债转股”的

10、认识只停留于增加企业资本改善资本结构特别是减少企业对于银行的利息负担上来考虑如果这等观念仅为国有企业现行管理层所拥有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政策决策方面有如此视角如果真是按照如此角度来从事“债转股”在达不到公司治理目标之下“债转股”就会仅仅为国家财政为国有资本托底来实现前面谈到的“圆圈”因为非国有的投资者对于国有企业的资本注入一定都有公司治理结构变化的要求这对于国外已经有了经验的投资者是如此就是对于国内有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企业经营有所认识的投资者也是如此没有公司治理的变化恐怕这样的“债转股”改革就将轰轰烈烈地开始默默无闻地结束届时我们就将看着那些仍然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国有企业而痛心改革的失败二、 “

11、债转股”后谁是未来的真正的主要股东按照目前的基本设计“债转股”后现在称之为“国有企业”的企业将仍然是“国有”性质的具体讲主要是“国有控股”性质的事实上这样的设计有着美好的善良的愿望“债转股”一经大规模运行实现了“债转股”的企业就说不清谁是未来真正的主要股东了8目前“债转股”的第一步是由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出来的资产管理公司对负有大量银行贷款债务的企业持股就本原而言如果中国没有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对于工商企业投资持股那么这一步就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持股(国家开发银行就是直接的持股者在一定意义上讲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国有商业银行的相当功能了)由此论如果没有理论上的混淆这实质上

12、是由银行持股的一种变相表现只是为了不破坏现存法律体系的一种“绕道行为”基于“债转股”是从商业银行解决不良资产角度开始的由于形成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是社会的存款商业银行来持股有种商业银行代表社会各种存款者持股的味道如果这样理解“债转股”后由商业银行持股也就在本质上实现了国有企业股份化的改造它的主要股东已经不再是“国家”了不过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如此地持股是有问题的而且这样持股的理解是没有完整社会实现形式的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作为“出售”货币资金的主体它根本没有如此持股的特别优势换言之如此持股失去的是货币资金经营权改变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如是资产管理公司应运而生既然是“债转股”那么就必

13、须有出资的股东资产管理公司一介入“债转股”之中就意味着它代表某个出资人来完成如此的使命由于商业9银行要建设资产质量优良的银行“债转股”不应当是由银行出资金而由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来持股现实的一条路就是先由国家出资从商业银行那里购买下“债务”来转换为“股份”这样资产管理公司就成为代表国家来持有股份的“执行机构”人们寄厚望于资产管理公司希望它有对于一般工商企业委托和监督的优势甚至具有直接经营和管理一般工商企业的优势产生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对企业产生特别不同的功用这样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也就有种神奇化了的意味似乎在“债转股”后能够有着超世的力量作为企业真正的主要股东改变国有企业的现状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

14、司的建立除了对于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持股的绕行外它的最大优势是对于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有着专门化管理的规定性如果这些从商业银行剥离而来的不良资产由商业银行本身通过“债转股”一类的方式来处理在商业银行尚需要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格局下不可能有着对于不良资产处理的足够专门力量足够专门组织机构与足够专门处理规章也积累不起来专门性的处理经验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同商业银行一样它对于不良资产的专门化处理优势并不代表它有10着对于国有企业持股的优势也不代表它有着经营和管理好国有企业的优势作为从商业银行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它保留着商业银行的某些规定性在法律上有持股的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具有持股的效益与效率

15、它也只是一个经营货币资金的金融机构最多它如同一般的机构投资者而一般的机构投资者是远离对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功能的更何况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债转股”后量大得无以数计的企业事实上没有持股管理或具体经营的能力因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它仅仅作为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中介机构有着对于国有企业暂时持股的一种处理但它并不能够成为“债转股”企业的真正主要股东它的最突出的职能在于作一介商人将由商业银行转移而来的不良资产做好分类、整理和包装最后在市场上卖个好价钱从而完成其历史使命应当说中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它的历史使命是短暂的既然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主要是买卖“不良资产”不论它

16、是直接地削价销售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先持股某些企业再转卖如此股份现有的国有企业的真正主要股东是发散性的即是敞开向社会的丰富多采的其11中一些企业可能还会由国有资本控制但另外一些企业就可能被其它的资本控制了如果允许国外资本进入相当多的“债转股”企业还会成为新型的中外“合资企业”而消灭“国有企业”的名称从表面看“债转股”未来真正的主要股东取决于政策决策部门对于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即是对谁开放谁就可能成为主要股东其实在现实格局下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选择的选择过程国家财政对于“债转股”而持有全部国有企业的股份(完全的国有资本企业)不再可能国家财力根本不够资本市场不开放或者说不大大地开放“债转股”就没有实现的基础因此资本市场由不得我们通过某种“政策决策”来阻止而是只能够被迫地放开那时现在要求“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就必定无疑地走上了非国有资本进入之道甚至于出现非国有资本为主的情况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目前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如此的发展格局还没有明确的看法也就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在增大力度地对“债转股”类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看成是资产公司生存发展的一着重棋并且在争取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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