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验资时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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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注册上海注册公司验资时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答:验资户是指用来存钱的临时帐户,待执照、组织代码、税务相关证件出来之后,再将验资户转成基本帐户。这一项是注册公司必须做的一环节。首先,企业要先查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以进入验资程序。验资需在银行开设公司的临时验资帐户,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一、上海注册公司验资流程1、公司查名并取得名称核准证书2、刻股东印章。3、开设公司临时验资帐户。4、股东分别将注册资本存入银行帐户。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二、开设银行临时帐户所需材料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2、股东

2、印章。3、银行询征函。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所需材料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投资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 复印件。4、章程复印件。5、银行进帐单、对帐单6、银行询证函。7、股东印章。8、其它所需材料。四、上海公司验资注意事项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投资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资单据,包括银行进帐单与对帐单。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实物出资注意事项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投担保。2、投资后须办理实物所有权转移手续。3、用于投资的实物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

3、报告。公司验资完成后,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上海外资公司验资需在外资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在开设公司外汇帐户后,方能由外国投资者将注册资本打入外汇帐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这与上海内资公司验资程序正好相反。一、 组建及审批情况贵公司(筹)经 X(审批部门)以 X 字 X 号文件批准,由甲方、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于 X 年 X 月 X 日取得 X(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 X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二、 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根据经批准的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 元,由全体股东于 X 年 X 月 X 日之前缴足。其中:甲方应出资人民币 X

4、元,占注册资本的 X,出资方式为货币 X 元,实物 X 元,知识产权 X 元;乙方应出资人民币 X元,占注册资本的 X,出资方式为货币。三、审验结果截至 X 年 X 月 X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X 元。(一)甲方缴纳人民币 X 元。其中:X 年 X 月 X 日缴存 X 银行 X(币种)账户 X 账号X 元;X 年 X 月 X 日投入房屋 X(名称、数量等),评估价值为 X 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 X 元;X 年 X 月 X 日投入专利权 X(具体名称、有效状况),评估价值为 X元,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 X 元。X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甲方出资的房屋、专利权

5、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文号)资产评估报告。(二)乙方缴纳人民币 X 元。其中:X 年 X 月 X 日缴存 X 银行 X(币种)账户 X 账号X 元。注册上海担保公司要注意些什么?注册上海担保公司要注意些什么? 答:注册资金要求1:3000 万以上2:需银行授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以上3:跨区域经营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股东要求1、三人以上,股份分配要合理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供信用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场地要求1、提供租房协议、产权证明2、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安防合格证明技术人员1、有经济师,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信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律师,提供律师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书3

6、、会计师,提供会计师证、学历证、身份证注册流程1、核准公司名称2、开验资户3、入资验资4、提供备案材料,经区、市、省三级备案5、办理执照6、7、办代码证8、税证9、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10、办理纳税帐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局申请免税)上海注册上海注册职业职业介介绍许绍许可可证证申申请请条件、材料与条件、材料与审审批程序有哪些?批程序有哪些?答: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与审批程序一、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条件1、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 3 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

7、,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3、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 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 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4、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 5 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合伙企业应当有 2 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 1 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程序:1、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市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

8、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2、区(县)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3、营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许可管理试行告知承诺。区(县)劳动保障局对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书面申请初审后,向申请人发给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申请人接受告知书的,应当在申请人承诺书上签章后提交区(县)劳动保障局。4、拟设立职业介绍分支机构的,应按(一)至(三)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9、5、职业介绍机构需变更有关项目的,应按(一)至(三)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三、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期限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人承诺书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 60 天内对已发给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就告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和检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经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许可资格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市或区(县)属单位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四、上海注册职业介绍许可

10、证申请材料1、申请书;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3、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4、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学历证明;5、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 3 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6、机构管理章程和制度;7、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还须提供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人承诺书及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上海市烟草上海市烟草专卖专卖行政申行政申请许请许可可办办理需要注意哪些?理需要注意哪些?答:一、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申请许可申办条件(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

11、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二、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申请许可申办程序(1)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2)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3)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 办事项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办理机构: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 权限划分: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审核发放下列企业和个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市烟草公司设立的直属门店; (2)部队军人服务社; (3)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12、 (4)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驻上海铁路专卖局管辖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企业和个人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审核发放。 申办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并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权; (3)符合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规定的要求(见附录);(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免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条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但由于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的总量限制,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

13、序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相应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A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B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外地来沪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明复印件。C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自有房屋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房屋应当提交有效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上述材料经发证机关核对后,原件归还、复印件存档。 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4、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发证机关复印、存档,原件归还)。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交发证机关备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发证机关复印、存档,原件归还)。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加盖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列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数量。 (2)受理。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15、 C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D 申请事项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同时按规定在受理情况记录表中作出记录。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材料,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及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情况,同时按

16、规定在审查情况记录表中作出相应记录。 (4)决定。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机关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发证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发证机关在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对其供货的烟草制品供货单位。 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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