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共同危险行为、形象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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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人格权概念一般人格权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受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 格权的基本权利。 特征: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基本功能:基本功能: 1、解释功能 2、创造功能 3、补充功能(一是解释功能。由于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 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决定各项具 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 如此,一般人格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

2、释的功能。当对具体人格权进 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有悖 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二是创造功能,一 般人格权不是所有权利的渊源,而只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创造各 种具体的人格权。三是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 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 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 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具体 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确认其为侵权行为, 追究行为人

3、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损害。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范围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的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独立表明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都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 第二,人格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是司法上的抽象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它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

4、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权利主体丧失人格自由,就无法行使任何权利,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活动。 第三,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的最重要 的利益。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而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它是一种人的观念,又具有客观的因素,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

5、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2.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3.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4.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特征: 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 整体的侵权行为。 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 学界普遍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但又不

6、确知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均应对受害人负连带 责任。形象权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人格利益独占享有、使用以及获取相应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形象权的客体是形象利益形象权的客体是形象利益。形象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人除面部形象之外的身体 形象、自然人的整体形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标志性建筑、地理特征或其他“可指示性要 素”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 形象权的内容形象权的内容 (1) 形象保有权。(形象是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 是固有的人格利益, 而不是 一般的社会评价, 不具有客观的色彩。形象保有权是民事主体保持、维护其形 象人格特征, 并借以区别该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的

7、权利。形象保有权的客 体是形象利益, 这个利益包含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精神利益, 是占有、保持、 维护形象不受侵害, 保持自己的人格的利益; 另一部分则是财产利益, 即通过 对形象利益的开发利用, 借以产生物质利益, 因此, 权利人可以不断增进其对 公众的吸引力和信赖感, 使其形象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 并由此获得更大的物 质利益。对于自然人是如 此,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形象利益也同样具有 两个方面的利益内容, 即同样享有形象保有的权利。)(2) 形象专用权。(形象权是固有权、绝对权, 因此, 形象权的内容之一就是 具有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未经权利人的准许, 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使用他人的

8、 形象。形象专用权, 就是指形象权人对于自己的形象专有使用的权利。这种独 占的专有使用权的含义是: 第一, 形象权人对自己的形象有权以任何不违反公 序良俗的方式进行利用, 以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第二, 形象权 人有权禁止非权利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形象, 任何未经形象权人授权而使用权利 人的形象, 都是对形象使用专有权的侵害。)(3) 形象支配权。(形象权是绝对权, 其性质是支配权, 因此, 形象权的内容 之一就是对形象利益的支配。由于形象对公众可能产生的吸引力、信赖感及其 商业化条件下可产生物质利益的属性, 使得形象不仅对于形象权人, 而且对于他人乃至社会, 都具有利用价值。形象支配权

9、就是权利人对这种形象利益具有 的管领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用合法方式, 许可、授权他人使用其形象, 并获取应得的利益。应当注意的是, 形象权的性质为人格权, 因而表现为处分 自己的形象为他人使用的支配权, 并不是绝对的支配和处分, 而是有限的支配 和处分, 并非是对形象权的权利的处分, 而仅仅为处分形象权的部分使用权, 不具有处分全部权利的效力。民事主体不得将自己的形象权全部转让而自己不 再享有形象权, 主体许可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形象权, 本人并不因此丧失形象 权。在这一点上, 形象权与肖像权相同, 与名称权相异。)(4) 形象维护权。(形象维护权是形象权关于维护权利人的形象完整、维护形

10、象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内容。这个权利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维护形象的完 整、完善, 任何人不得对民事主体的形象进行侵害; 二是维护形象权中的形象 精神利益不受侵害, 亵渎性地使用他人形象, 构成对形象权人精神利益的侵害。 即便是褒奖性地使用他人形象, 只要未经形象权人许可, 同样构成对权利人人 格独立、自由和尊严等精神利益的侵害。三是维护形象权中的物质利益, 形象 权中所包含的任何物质利益, 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 他人不得侵害, 任何人未 经许可, 对权利人的形象进行商业性的开发、使用, 都构成侵权行为。)形象权的保护形象权的保护(1)(1) 形象权请求权的保护。形象权请求权的保护。(形象权是

11、具体人格权的一种, 所以形象权也适用 人格权请求权的一般保护。形象权本身也具有形象权请求权, 分为停止妨碍请 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于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侵害, 都可以行使停止妨 害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形象权请求权的构成较为简单, 只要形象权受到 侵害或者受到侵害之虞的, 权利人都可以基于自己形象权的请求权,提出停止妨 害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 使自己的权利损害得到救济。)(2)(2) 形象权侵权请求权的保护。形象权侵权请求权的保护。(形象权受到侵害, 造成形象利益的损失, 构 成侵权责任,受害人取得侵权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形象权侵权请 求权, 提起形象权侵权之诉,寻求

12、司法救济。构成形象权侵权请求权, 法律的要 求要比形象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严格。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理, 侵害形象权的侵 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 既不是无过 错责任原则, 也不是推定过错原则。有观点认为, 对此种侵权行为应采无过错 责任原则, 即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构 成了对他人形象的侵犯,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我们反对这种观点,侵害形象权 的侵权行为并不是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的调整范围,不 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范围。 正因为如此, 侵害形象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

13、关系、 主观过错。第一, 侵害形象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使用, 包括对他人形象的使 用、复制、模仿等。例如, 对他人除了面部肖像之外的其他部分形象的非法使 用, 为侵害形象权; 模仿名人形象也为侵害形象权; 目前娱乐界盛行的模仿秀, 我们认为是典型的侵害形象权的行为, 除了会引起表演著 作权的纠纷之外, 还 存在对受害人的形象权的侵害问题;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象的使用, 也构 成违法行为。其次, 是未经本人同意。未经权利人许可, 擅自对他人形象进行 使用, 即构成侵权。在判断上, 必须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形象特征与所使用的形象特征相一致。对于名人形象而言, 只要有相当数量的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辨别

14、 出使用的是权利人形象, 就构成侵权, 而对于非名人而言, 权利人必须能够证 明所使用的形象要素在事实上就是指向自己。再次, 侵害形象权的违法性表现 在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对于形象权的权利主体, 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 主体, 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 就构成违法性。 第二, 侵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 首先是权利的被侵害, 即形象权的完整性受到 了损害。这表现在形象权所保护的形象利益受到损失, 一方面是其精神利益的 损失, 一方面是财产利益的损失, 无论具备哪一种形象利益的损失, 都构成侵 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其损失的后果, 可以是精神痛苦, 也可以是财产利益的 丧失。 第三, 侵

15、害形象权的因果关系较为容易判断, 侵害形象权的行为一经实施, 形 象及其利益被非法使用、复制、模仿, 其二者之间就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 关系。 第四, 侵害形象权的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 是明知他人享有形象权而恶意使用 他人的形象,侵害他人的形象利益。应当注意的是, 在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人中, 多数情况下是故意使用、复制或者模仿, 但是在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存在这种 现象的原因在于, 形象权还没有被法律所确认,绝大多数的民事主体并不知道法 律对形象权的保护。尽管如此, 这种善意并不能阻却违法, 仍然是故意所为, 符合侵害形象权对主观过错的要求。此外, 也不排斥过失侵害形象权的形态, 违反注意义务,

16、 尽管没有故意, 擅自使用他人形象, 造成损害后果的, 同样构 成侵权责任。)(3)(3) 形象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形象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形象权损害的救济方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非财 产的方法, 一种是财产的方法。非财产的救济方法, 就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些救济方法对一般的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都可以 适用。财产的救济方法就是损害赔偿。对形象权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精神损害赔 偿(对如亵渎性使用他人形象可能带来的精神痛苦的赔偿) 和未经权利人许可进 行商业化利用所造成的物质利益损失赔偿。物质利益损失应考虑形象因素的市 场价值或侵权人所得的非法利润。在二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形下, 可参照对商标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标准, 视侵权范围、时间, 在一定数额内做出相 应的裁量。在保护形象权、制裁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中, 应当特别重视对非 法对他人形象进行商业化利用的侵权行为的制裁。这种恶意的行为, 严重损害 了权利人的权利, 应当予以特别的惩罚。对于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 应当完全 归属于权利人, 同时, 还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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