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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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 高, 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 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 验 收。 第1.0.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 合格 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 振动, 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

2、.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 情 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 及充 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 严 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

3、保管温度不宜高 于 35。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 脂。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 准及 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 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并经 验收 合格。 第1.0.10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 具 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

4、尚应符合国 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2.1.1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 部件 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 无损 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 烃、 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 蓄电池组的

5、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 排列 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 应紧 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 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 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 装。 二、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

6、极为赭色,负极 为蓝 色。 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 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 措施。 第2.1.6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 硫 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 性能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新配制的稀 酸仅 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

7、2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应 将浓 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 的劳保用品 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 时, 不得高于室温。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 入。 第三节 充 放 电 第2.3.1条 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 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 内 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 不宜超

8、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 不得 过充过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 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 电流 值。 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 单 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

9、电流值充电时,应将 催化 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 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 解 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 度应连续 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 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 应再 进行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 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池的

10、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当温度不为25 而在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cc tt 251000825.()(2.3.7) 式中 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 Ct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 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 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 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

11、宜 超 过10h。 第2.3.9条 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 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第2.3.10条 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 得 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2.3.11条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 电 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 线。 第2.3.12条 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 用 与维护。 第三章 镉镍碱性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3.1.1条 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外壳应无裂

12、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 气性 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 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 无松 动、脱落。 第3.1.2条 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 酒精 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 应紧 固。 四、有抗震要

13、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 线施 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3.1.4条 蓄电池引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 工 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电缆引出线应采用塑料色带 标明 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第3.1.5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 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第3.1.6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外壳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

14、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3.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级即化学纯的氢氧化 钾 (KOH),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第3.2.2条 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 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 将水 倒入碱中。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并沉淀6h以上,取其澄清液或过滤 液使用。 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要求。 第3.2.4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 不 得高于室温。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注入电解液后宜静置14h方 可初 充

15、电。 第三节 充 放 电 第3.3.1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初充电期间,其充电电源应可靠。 二、初充电期间,室内不得有明火。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应将催化栓旋下,待初充电全过程结束后重新装 上。 四、带有电解液并配有专用防漏运输螺塞的蓄电池,初充电前应取下运输 螺塞 换上有孔气塞,并检查液面不应低于下液面线。 五、充电期间电解液的温度宜为2010;当电解液的温度低于5或高 于 35时,不宜进行充电。 第3.3.2条 蓄电池初充电达到规定时间时,单体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 术条 件的规定。 第3.3.3条 蓄电池初充电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进行容

16、量校验, 高倍 率蓄电池还应进行倍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放电容量在205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当 放电时电解液初始温度低于15时,放电容量应按制造厂提供的修正系数进行 修 正。 二、用于有冲击负荷的高倍率蓄电池倍率放电,在电解液温度为205 条 件下,以0.5C5电流值先放电1h情况下继以6C5电流值放电0.5s,其单体蓄电 池 的平均电压应为: 超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1.1V; 高倍率蓄电池不低于1.05V。 三、按0.2C5电流值放电终结时,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 的规 定,电压不足1.0V的电池数不应超过电池总数的5%,且最低不得低于 0.9V。 注:C5为碱性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值。 第3.3.4条 充电结束后,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调整液面至上液面线。 第3.3.5条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 电 流及电解液和环境的温度,并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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