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期货经纪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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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审批(行政许可公示材料)行政许可事项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审批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一、依据一、依据(一)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 、 “期货代理”或者其它类似字样。(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2、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398 项 项目名称: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2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证监会。二、条件二、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七)全体拟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

3、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3公司的行为。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2、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若拟出资人及

4、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八)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三、程序三、程序(一)筹建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由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若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5、复审后,4向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筹建公司的决定,抄送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公司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公司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开业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1)申请文件及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2)注册资本足额

6、到位;(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5)从业人员已取得从业资格;(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8)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4、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开业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5、申请人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向中国证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

7、执照 (副本复印件) 、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6、公司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的显着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一、申请文件及材料目录一、申请文件及材料目录(一)筹建阶段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和业务计划书、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

8、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6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5、全体拟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其盖章确认;6、各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7、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8、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其它相关

9、事宜的意见。(二)开业阶段1、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2、筹建情况的说明;3、公司章程(草案)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6、公司的承诺书,承诺截止申请开业之日,公司的股东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7、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7格证明;8、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

10、资格证明;9、拟聘用的其它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10、拟聘用的其它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名册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11、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12、拟使用的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说明;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申请文件及材料示范文本二、申请文件及材料示范文本1、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8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日期: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领取许可证依据的 文件文号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类别(打“” 后填写公司或营业 部名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电话号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

11、真 传真号码 92、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书(参考格式)关于申请设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中国证监会:根据、(全体拟出资人)的协商,我们拟在(地)设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出资比例为出资万元,占;。拟出资形式为现金出资万元,占;。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予审批。全体拟出资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全体拟出资人公章年 月 日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拟设立中国证监会地派出机构)103、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说明:说明:拟出资人股东 A 的股东为 E

12、和 F。E 为国有独资企业,其上不存在国家以外的投资主体,因此构成拟出资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之一。F 为有限责任公司,仍可向上追溯股东,F 的股东J、K 为自然人,其上不存在投资主体,因此,也是拟出资人的最终权益持有人之一。股东 C 为国有独资企业,本身就是拟出资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同样,对股东 B 的股权关系可进行类似追溯,直至 K、O、P、L 和 M 五位拟出资人最终权益持有人。60%5%35%10%90%20%80%20%80%10%10%20%80%100%40%60%股东 A股东 B拟出资人FEGHIJK LMNO P股东 C114、申请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关于申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业

13、的报告中国证监会:我们已经按照的要求,于年月完成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筹)的筹建工作。请予检查验收。本公司(筹)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筹)公章年 月 日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12行政许可事项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审批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一、依据一、依据(一)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二)股东会决定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破产;

14、(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13的目录第 398 项 项目名称: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证监会。二、条件二、条件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

15、户的保证金。三、程序三、程序(一)申请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三)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四)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停止运营,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五)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五

16、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并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14(六)涉及公司解散的事宜依法处理完毕,公司及其营业部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解散处理情况报告。(七)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的报告,对公司处理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验收,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确认公司已经妥善完成解散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八)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九)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公司的期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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