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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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第一百一十七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必须依法审查批准的规定。一、国际上关于设立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通行作法有二种:一是“审批制”,二是“注册 制”。所谓审批制是指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 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律

2、规定必须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还要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 不予批准的管理制度。所谓注册制,是指国家证券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 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了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并且申请 文件所记载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要求披露的事项作了充分披露,即可获准设立注册的 管理制度.根据各国实践,实行审批制可以防止信誉不好、资产不良、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和缺乏 具有法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增加交易安全,具有 一定的防范市

3、场风险的作用。实行注册制可以使设立证券公司更加便利,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降低市场运作成本。二、依本条规定,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实行审批制,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这是从我国国情 出发作出的立法选择。原因如下:1.证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以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 易所的设立为标志,至今只有八年多,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还很年轻, 经验不足,投资者、管理者、中介机构都不够成熟,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弱。为了保障 改革,促进发展及维护稳定,需要建立一个发展健康、秩序良

4、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2.证券公司作为连结筹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 其设立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近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证明,没有规范、守法的证券公司,就不可能有稳定、健康的证券市 场。3。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证券承销、经纪、自营和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需要有专门人才,健全 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同时,证券公司的设立也要与证券市场的规模、证券业务量 的大小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盲目设立和发展证券公司只

5、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无序竞争和风 险。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 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形式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 要特点是:1.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属于资合公司,但又具有人合公司的属性,因为公司的设 立是

6、以股东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2.股东人数受到限制。在我国,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 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3.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一般实行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不设监 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授权董事会 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4.公司的资本不分成等额股份,不发行股票,股东的股权凭证是出资证 明书。5.股东的出资转让受到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股东以其出资

7、额为限 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比较,其优势在于:1.股东人数少,设立方式单一,容易设立。 2.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有利于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3.公司一般规模较小,经营灵活, 应变能力强。4.具有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双重属性,股权可以转让,但又相对集中,因此,股东 责任心强,公司比较稳定。主要弱点是:1.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筹资受到限制。2.股东向 公司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受到限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8、任的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1.公司的设立以资本为基础,股东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是典型的资合公司。2.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股东人数没有最高数量限制,但 是发起人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3.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的股权凭证是股票, 可以流通转让。4.股东转让其股权不受限制,但是发起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限定的期限 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5.公司的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上市 交易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要向社会公开披露。6.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所有权与 经营权彻底分离。7.公司规模一般较大,股权分散,因此,公司的设立条

9、件和程序非常严格。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比较,其优势在于: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政企分 开。2.可以依法向社会募集股份,有利于保证资金供给。3.通过溢价发行股份,可以获得创业利 润。4.通过股票上市交易,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5.通过到境外发行股份和上市,可以吸收外 资,提高公司的国际名望。6.股权分散,易于流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7.财务公开,可以强 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造就管理人才。主要局限是:1.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严 格,设立公司的难度较大。2.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大,对公司缺乏责任感。3.公司的财务公开,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较难,受社会监督的压力较大。4.股

10、票上市交易后,公司被控股、收购或者合 并的危险增加。三、本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主要根据是:1.这两种公司形式都是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形 式,从公司设立到终止,其组织和行为全部受到公司法的严格规范。2.解决了所有者与经营 者之间的财产关系,产权明晰,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3.责任形式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11、,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4.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公司实行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得到有效发挥。5.实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了政企分离,公司可以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证券 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组织和行为是否规范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影响 重大,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接受公

12、司法和本法的规范。具体采 取哪一种公司形式,可以由设立证券公司的发起人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和发展要求自行决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一、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作法。传统是按照证券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业 务,将证券公司分为三种类别,即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的基本职 能是专门从事代理证券发行,帮助证券发行人筹集资金;证券经纪商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委托, 代理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证券自营商的基本职能是自行买

13、卖证券,从中寻求差价回报。当代发 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已不再严格实行按业分类的管理办法。多数 情况是,证券公司经依法核准或者注册,即可经营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但是,必须将其 从事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的人员、资金、帐目分开,不得混合操作。二、目前,我国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专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另一类是 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截止到 1998 年底,我国共有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90 家, 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200 多家,各类证券营业部 2000 多个,绝大多数都是集证券承销、 经纪和自营业务于一身。虽然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

14、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兼营证券业 务,必须将其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办法,实际上混 业经营、混合操作、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非常严重,潜在的市场风险很大。为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997 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8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开始实施。方案要求:按 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彻底脱勾;将证券公司分为 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对其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颁发 具有不同业务范围的许可证,对资本实力强、

15、管理规范、业务规模比较大、经营业绩较好的证券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颁发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可以从事证券的经纪、自营和承销 业务,但是,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不许混合操作;对资本 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颁发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许可证,专 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本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是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出的法 律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为有效地规范证券公司

16、的经营行为, 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名称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所谓证券公司的名称,是指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用于表明公司的设立地、主 营业务、责任形式及其自身特点的文字组合,是该公司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证券公司作为 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二、证券公司的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文字组成:一是证券公司的设立地名称,如北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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