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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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涉税事项,其中契税事项就是一个重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文,对这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现针对财税201022号文对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契税政策进行简要解读。一、事业单位概念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252号令)中明确,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类为

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三类为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二、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中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公司的,只要是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均需征收契税。而财税201022号文明确即使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但只要能够妥善安置职工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享受契税优惠,对事业单位改制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予以了放宽。(1) 投资主体未变财税201022号文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可见,

3、只要投资主体未变,就能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2) 投资主体变化财税201022号文规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这点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类似。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三、投资主体是否变化认定一直以来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都是国家财政,财税201022号文对享受契税优惠做了严格的限制,即:是否改变了投资主体。不改变投资主体这一前提,严格控制了免征契税的范围,维护了契税征收的严肃性。在判断投资主体是否发生变化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来执行。财税2008175号中第

5、一条明确,“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如果改制后国家投资未退出并且投资份额超过50%,应视为投资主体未变;如果改制后国家投资退出或者投资份额未达到50%,应视为不符合“投资主体未变”的条件。 四、全额征收契税的情况财税201022号文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该条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6、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的第四条相同,“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对于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对事业单位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比照财政

7、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五、契税优惠额外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六、时间限制财税201022号文明确规定,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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