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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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目的 为牢固树立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使大家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积极参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便于公司质量发生问题时的责任追踪、评定及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2、定义 2.1 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的总称,即产品出现了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2.2 质量事件: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2.3 质量事故: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3、等级划分 根据产品特点,我公司质量问题级别总共

2、分为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3.1 质量事件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下的 3.2 一般质量事故 3.2.1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 、10000 元以下的。 3.2.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3.3 较大质量事故 3.3.1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50000 元以下的 。3.3.2 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3.3.3 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4 重大质量事故 3.4.1 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0 元以

3、上(含 50000 元)。 3.4.2 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 3.4.3 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 3.4.4 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4、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后: 4.1. 事故调查: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4.2 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3 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 4.4 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5 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5.1 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

4、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考核结果报至财务部。 5.2 出现质量事故后:质量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相关责任部门、班组或个人应及时对相关罚单进行确认并按相应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5.3 各部门自己发现的质量事件、事故应及时向质量部和相关领导报告,自行对质量问题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5.4 质量问题的损失金额,应按废品或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的全项费用进行计算。 6、质量事故的报告 6.1 发生了质量事件:

5、责任人或班组必须立即向当班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车间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分析,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由质量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 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必须及时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报告,由质量部组织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6.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责任车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生产部、质量部报告事故经过,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6.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

6、纠正措施并追究责任。 质量事故类型应急机制事故分析部门和职责事故问责部门质量事件责任人立即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汇报车间主任及时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质量部一般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及时向质检员和技术员汇报质量部组织质量事故分析质量部较大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生产部、质量部报告事故经过分管领导组织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追究责任分管领导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的原因、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追究责任。分管领导7、质量考核责任的划分及相关规定 7.1 质量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

7、理责任。 7.1.1 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占质量责任的 70%。 7.1.2 间接责任:责任人的行为与质量事故有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后果的条件,不起决定作用,责任人承担间接责任。占质量责任的 20%。 7.1.3 管理责任:管理者对管理对象缺乏有效指导、监督,出现违规行为各层级管理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占质量责任的 10%。 7.1.4 一般情况下,每月质量部须进行一次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季度由分管领导组织质量部、技术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质量周期检查。 7.3 各部门可自行安排各自的质量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的对

8、直接责任者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公司不再另作处理。 7.4 质量部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的质量违规行为和事件应记录在案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按月统计各部门或班组质量情况作为考核依据。7.5 客户投诉由售后服务部门收集汇总,由技术部提出相应的补救和预防措施,质量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考核。 8、具体奖惩办法 8.1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个人做如下处罚 8.1.1 发生了质量事件对责任者罚款 20-200 元。 8.1.2 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对责任者按罚款 100-500 元。 8.1.3 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200-500 元主要责任者罚款 500-1000

9、元。8.1.4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部门或班组全体员工每人当月500-1000 元,主要责任者罚款 1000-2000 元。 8.1.5 让步接受处理对责任者的考核按相应事故等级考核额度的 20%计算。 8.1.6 对返修或返工品的考核,按返修或返工发生的不计入工费。 8.1.7 责任人或质检员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隐瞒或不报,一经查出按上述等级加倍。 8.1.8 对不按图纸、工艺加工或不进行首件自检或报废导致报废的按上述过程予以加重处罚。 8.1.9 对每次报废的工件虽重量少但数量多的予以 2-5 倍处罚。 8.1.10 同一工序因同样的错误再次导致工件报废的,第二次的处罚视情况予以加重

10、 2-5 倍。 8.1.11 报废的工件经过前面多道工序加工合格,前面工序是外委加工的类同,在对本工序的处罚时应考虑前面工序的加工成本。 8.1.12 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将不合格工件改料变成其他规格报检,改料后检验合格的,对责任者的考核按未改料前应处罚额度的 0.6 倍计算,改料后报检不合格的,按未改料前应处罚的 1.2 倍计算。 8.2 与质量相关的其他责任奖惩规定 8.2.1 在监督检查、复检或成品出厂后发现有错检、漏检现象的,应视损失及影响程度的大小对负有责任的检验员每次处罚 20-200 元,漏检是在检验规程中规定必须全检的情形下才给予处罚。 8.2.2 发运

11、时出现多发、少发、错发等现象的,每次根据数量多少、纠错成本及影响大小对责任人每次处罚 20-200 元。 8.2.3 工件作废的原因是因为图纸或工艺文件错误而导致的,按“7.1”中的规定对工艺或设计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8.2.4 因疏忽而导致了设备故障,从而引致产品报废的,视损失大小对相关设备管理员按“8.1”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8.2.5 已发出产品遭客户投诉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情况并将详细信息反馈至生产部,生产部除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外,并视情况作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8.3 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班组或车间的奖励办法 8.3.1 对各车间、班

12、组的奖励办法 8.3.1.1 对于在一月或一季度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班组,给予每月 200-500 元、每季度 1000 元的奖励,奖励金额视每月或每季度情况而定 8.3.1.2 对于在一年的生产工作中,积极配合质检工作、重质量且对于质量管理有相当成效的车间,给予“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且给予 6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视每年情况而定。 8.3.2 对优秀个人的奖励办法 8.3.2.1 对于能积极创新、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和功效的人员,根据实际效果给予 20200 元奖励。 8.3.2.2 对于能及时发现质量事故的隐患,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采取措

13、施避免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可视情况给予 20-200 元不等的奖励。 8.3.2.3 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20100 元奖励。 8.3.2.4 互检时及时发现上道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了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者给予 20100 元奖励。8.3.2.5 对于在一年的检验工作中无错检、漏检现象,所负责检验的车间无较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质检员给予 500 元奖励,且在年度考核中给予一定程度加分。 8.3.2.6 对于在一年当中能保质保量出色完成任务,在工作中未出现质量事故,具有很强质量意识的员工评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 ,给予 500 元奖励。 9 其他规定 9.1 公司总经理负责本考核办法的审批、领导及最终的奖罚争议裁决。9.2 质量部负责考核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清责任及根据本办法确定奖罚事项和奖罚额度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9.3 质量分管领导负责每次具体考核的审批。 9.4 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起草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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