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形式逻辑的视角浅议复旦投毒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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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非形式逻辑的视角解读复旦投毒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4 级法学理论博士生 陈西茜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复旦投毒案是指 2013 年 4 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 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 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 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 年 2 月 18 日上午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后被告方向法院提起上诉。2014 年 12 月,复旦投毒案将于 8 日进行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上诉状否认 故意杀人。 2014 年 12 月 8 日 10

2、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二审。 在 8 日的庭审中,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据辩护人介绍, 他从事法医鉴定工作 30 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 二、控辩争议焦点二、控辩争议焦点胡志强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 能衰竭死亡。“在被审查人黄洋的整个病程中,有过 4 次针对乙肝血清学标志 物的检验:2013 年 4 月 3 日上午 9 时只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阳性,是 161.8; 到了 4 月 6 日,乙肝病毒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均变为阳性;4 月 8 日、4 月 12 日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体和核心抗体

3、仍然为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 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胡志强还表示,如 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表现出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现象。“这是两个 不同的事件,偶然地巧合在了一起,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独立存在,完全可 以表现出黄洋的一系列症状,不需要二甲基亚硝胺的介入。”同时,辩方律师表示,在此前中山医院的治疗中,月日的病历显示,当 时消化科和血液科的专家有一个会诊意见: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对此,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人陈忆九法医表示,黄洋 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并且是五位鉴定人的一致意见。林森浩的

4、辩护律师则认为,根据相关尸体检验的规定,应该在尸检时对尸体 中的血液、尿液、肝脏进行毒物检测,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两 次尸检均未进行这样的检测,且在之前的全部检测中,只做了二甲基亚硝胺的 定性检测,但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微量存在于人体血液、尿液、自来水等之中, 只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分析,是缺乏法律意义的。因为,之前的全部检测出 的二甲基亚硝胺,可能是本身存在于人体中的。对此,检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并未对黄洋进行尸检,只是根 据文献、报告、病历等材料作出结论,就推翻此前的鉴定意见,并不认可。而 且,死因应当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某项单独指标来进行 判断的。审

5、判长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那么问题来了,涉案毒物是否为致死的二甲基亚硝胺?二审中,辩护律师坚称:“即使黄洋不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也无法 确定涉案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在上海市所有的毒物鉴定当中,在鉴定意 见中都不附质谱图,不是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故意不提供。”检察员表示。在质证阶段,辩护人还提出,退一步说,即使林森浩投的毒是二甲基亚硝胺, 黄洋咽下的剂量很低,远远达不到常规致死的剂量。辩护人称,从我们的实验 推算的剂量看,黄洋咽下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剂量仅仅为 0.129 克左右

6、,剂 量极其微小,不足以致人死亡。并且,有资料显示,在自然界中,也存在微量 的二甲基亚硝胺。即使根据公安的侦查实验的数据,黄洋喝入一口的量,也远 远未到半数致死量。因此,应进行定量检测。而检方认为,从全案的证据看来,定量检测其实是一个伪命题,二甲基亚硝 胺在人体上的致死量、半数致死量,或者说中毒量,没有一个精确的、科学的、 权威的数据来进行权威验证。 三、法律论证三、法律论证根据魏德士的法律适用四步骤说: 认定事实寻找相关的(一个或若干)法律规范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宣布法律结果本案来看,第一个步骤认定事实就没能实现,司法机关在一审中怎么能肆 意做出裁判?在此之前,此案在网络社会上已经引发

7、了激烈辩论,而不明就里 的大众们显然是站在同情弱者的一边显示出群情激奋的一面,这其中是否也有 舆论干预司法之嫌?在形式逻辑之外,沃尔顿通过对推定推理及其相应的论证型式的分析深入探 讨了第三类推理形式。他认为,“推定指的是一个由讨论中的一方提出双方都 接受但在后来的某个点另一方又有可能取消这种接受的命题。推定推论能够在 双方都没有反驳的情况下从前提得出暂时的结论,但在后来每一方都可以对此 加以反驳。” 似真推论指的是可以从能表明一个似乎真实的特定结论之明显的 事实推出的结论。一个命题的肯定与否定都可以是似真的。在评估论证的过程 中,特别是评估谬误的论证的过程中,区分与演绎和归纳论证所不同的第三类

8、 论证推定或似真论证非常重要。例如,似真论证的一个特殊类型肯定 后件式,它在演绎逻辑中被认为是无效的,它的逻辑形式是:如果 p,那么 q;q;因此 p。但是,在一些适当的例子中,当我们将它解释为似真推论时, 这种形式的论证又可以是合理的。在本案例中,认定事实的矛盾焦点是黄杨的 死因,检方的论证形式可以用非形式的三段论来表示: 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有毒物能致人器官衰竭而死 黄杨因器官衰竭而死 黄杨是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显然这是沃尔顿所言的推定推理,而推定推理本质上是非单调推理,如果 随着可改变给定情况的境况的新信息的加入,理性的结论可能会选择将最新信 息考虑进来的不同的行为。从逻辑学上讲,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死亡的非必要充分条件,人类的死因当然是非单一的,只是在这个特定场景下,二甲基亚硝 胺中毒的可能性很大。然而这个可能性如前所述,是定性的而非定量的,加之 “有专业知识的人”提出“肝炎致死说”,更使黄杨之死扑朔迷离。从推定推 理的有效性角度讲,辩方提出的“肝炎致死说”也是使用推定推理的一种形式, 究竟哪种推定推理有效,那么根据法理上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有必要进 行补充鉴定,进而使推理形式化,使反方无法提出反驳,这才是法律论证与适 用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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