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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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企业在医疗期内应给予员工的待遇如下: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 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 2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2)连续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计发;(3)连续工龄满 4 年不满 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计发;(4)连续工龄满 6 年不满 8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计发;(5)连续工龄满 8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 6 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其中连续工龄不满 1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40计发;(2)连续工龄满 1 年不满

2、 3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3)连续工龄满 3 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60计发。3、相关规定:(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3)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本条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

3、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一致。(5)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海市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规定大部分来源于 1995 年的规定,对于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病假工资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只能选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上海市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从公平合理角度来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医疗期满以后是否发放病假工资以及病假工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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