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175764 上传时间:2018-05-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38讲讲义(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3838 讲讲义讲讲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38 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38 讲讲义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使用涉及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必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民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

2、员、仓厍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

3、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民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

4、受理之日起 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有关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

5、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

6、,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民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收货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

7、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四)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

8、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由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 3 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五)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

9、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2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3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四、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四、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

10、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

11、,方可从事爆破作业。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3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上述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

12、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5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年备查。 6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7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

13、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民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

14、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二)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民爆条例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的法

15、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刑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2、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

16、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2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