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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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剧本电影剧本( (梗概梗概) )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 年 7 月 6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 自 2004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

2、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一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第五条 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报告;(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三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

3、影片) ,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三)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四)在实行属地审查的省(市、自治区)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影片剧本(梗概)的初审意见;(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所报剧本(梗概)的审读意见。第六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申

4、请单位送达影片立项通知书 。不同意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七条 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影片立项,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办理。第八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 (广发编字2003756 号)办理。第九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发编字1999137 号)办理。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办理。第十

5、一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获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的影视文化单位应按照广电总局同意立项的剧本(梗概)拍摄电影片。第十二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混录双片送审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6、联合摄制的合同书;7、完成台本一套。(二)标准拷贝送审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 1/2 录像带三套(合拍片四

6、套) 、贝塔录像带及贝塔宣传带各一套;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第十三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四)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

7、新计算;(五)申请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 具有属地审查职能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成立电影审查机构,建立相应的电影审查制度,对本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经属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电影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 、 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二条

8、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单位对属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复审。第十六条 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七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第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第十九条 数字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广发影字2002818 号)办理。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梗概)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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