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136870 上传时间:2018-05-23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2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MEPC 58/23/Add.1经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污染公约污染公约 的的 1997 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防污公约附则附则 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第 I 章章总则总则第第 1 条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 3、5、6、13、15、16 和 18 条另 有明文规定者除外。第第 2 条条定定义义就本附则而言:1附附则则系指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

2、)附则 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 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2相似建造相似建造阶阶段段系指在该阶段:.1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 50 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 量的 1%,取较少者。3周年日期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 日。4辅辅助控制装置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 功能或控制策略。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 或措施。MEPC 58/23/Add.1 ANNEX 1

3、3 Page 25连续进连续进料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 850和 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6抑制装置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 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 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 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7排放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8排放控制区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 制 NOX、SO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

4、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 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 13 和 14 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9燃油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运转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 括蒸馏物和残余燃油。10总总吨位吨位系指按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任何后续公约的附件 I 中的吨位丈量规定计算出的总吨位。11装置装置系指与本附则第 12 条有关的在船上安装的系统、设备(包括手提式 灭火器)、绝缘体或其他材料,但不包括对以前安装的系统、设备、绝缘体或其 他材料的修理或重新充注、或者对手提灭火器的重新充注。12安装的安装的系指安装或拟安装上船的船用柴油机,包括可移动式

5、辅助船用柴油机,但其加油、冷却或排气系统须是船舶的组成部分。加油系统只有在永 久固定在船上时才可视为船舶的组成部分。本定义包括用于补充或增强船舶已 装动力容量并拟成为船舶组成部分的船用柴油机。13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不合理排放控制策略系指当船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营运时将排放控制 系统的有效性降至低于适用的排放试验程序的预期水平的任何策略或措施。14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机系指本附则第 13 条所适用的以液体或双燃料运转的任何往 复式内燃机,包括增压/复式系统(如应用)。15氮氧化物技氮氧化物技术规则术规则系指 1997 年 MARPOL 当事国大会决议 2 所通过的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6、,规则可由本组织修正,但这些修正 案须按照本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16消耗臭氧物消耗臭氧物质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1987 年消耗臭氧层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3 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 1 条第(4)款中所定义的并列于该议定书附件 A、B、C 或 E 中的受控物质。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哈龙 1211溴氯二氟甲烷哈龙 1301溴三氟甲烷哈龙 24021,2-二溴-1,1,2,2-四氟乙烷(亦称作哈龙 114B2)CFC-11三氯氟甲烷CFC-12二氯二氟甲烷CFC-1131,1,2-三氯-1,2,2-

7、三氟乙烷CFC-1141,2-二氯-1,1,2,2-四氟乙烷CFC-115氯五氟乙烷17船上焚船上焚烧烧系指在船上焚烧该船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18船用焚船用焚烧烧炉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施。19建造的船舶建造的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20渣油渣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渣油、来自主机或辅机的废弃润 滑油、或来自舱底污水分离器、油过滤设备或滴油盘的废油。21液液货货船船系指在本公约附则 I 第 1 条中定义的油船或附则 II 第 1 条中定义的化学品船。第第 3 条条 例外和免除例外和免除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本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1任何为保障船

8、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所必需的排放;或.2任何因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造成的排放:.2.1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 预防措施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和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4 .2.2如果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明知损坏可 能发生而草率行事,则不在此例。为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技术研究而进行的试航为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技术研究而进行的试航2当事国主管机关可与其他主管机关适当合作,对为开发减少和控制船舶排放技术及发动机设计程序而进行试航的船舶,签发对本附则具体规定的免 除证书。只有当本附则或经修订的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具体

9、规定的 应用会妨碍此类技术或程序的研发时,才能给予此种免除。应只向最少数量的 必要的船舶签发免除证书,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规定:.1对于每缸排量低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机,海上试航时间不应超 过 18 个月。如需更多时间,授予免除证书的主管机关可对免 除证书进行换新,再免除 18 个月;或.2对于每缸排量为 30 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船舶试航时间不 应超过 5 年,并需要发证的主管机关在每次中期检验时进行进 度评审。如试验未能遵守免除条件或确定该技术或程序在减少 和控制船舶排放方面产生有效结果的可能性不大,则基于该评 审可撤销该免除证书。如评审的主管机关确定开展某项技术或 程序的试验需要更多时间

10、,则可对免除证书进行换新,增加期 限不超过 5 年。海底采矿活动产生的排放海底采矿活动产生的排放3.1按本公约第 2(3)(b)(ii)条规定,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 海加工而直接产生的排放免除本附则的规定。此类排放包括:.1焚烧纯粹和直接由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 产生的物质而造成的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在完井和试验作业期 间烃类物质的明火燃烧和掘出物、泥浆和/或井涌液体的燃烧, 以及意外情况引起的明火燃烧;.2钻井液体和掘出物夹带的气体和挥发性化合物的释放;.3只与海底矿物的加工、处理或贮藏直接相关的排放;和.4仅用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的柴油机的

11、排放。3.2经主管机关认可,本附则第 18 条的要求不适用于在现场生产并在现场 用作燃料的烃类物质的使用。第第 4 条条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5 等效等效1当事国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 允许使用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 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至少与本附 则,包括第 13 和 14 条所述的任何标准,在减排方面所要求者同等有效。2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的当事国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

12、转 发各当事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时)。3当事国主管机关应考虑到本组织针对本条的等效规定制订的任何相关 指南。4允许使用本条第 1 款所述等效者的当事国主管机关应致力于不损害或 破坏本国和其他国家的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6 第第 II 章章检验、发证和控制措施检验、发证和控制措施第第 5 条条 检验检验1凡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和移动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 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本附则第 6 条所要求 的证书之前进行。该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 材料完

13、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2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但不得超过 5 年, 本附则第 9.2、9.5、9.6 或 9.7 条适用者除外。换证检验应确保 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3中间检验,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 3 个月内或第三 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 3 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本附则第 1.4 段 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和布置完全符 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该中间检验应在 按本附则第 6 或 7 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注;.4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 3 个月内进行,包 括对本条第 1.1 段所

14、述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总 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本条第 4 款的规定进行了保养并且继续 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要求。该年度检验应在按本附则第 6 或 7 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注;以及.5附加检验,在进行过本规则第 4 款规定的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 后或按本条第 5 段规定的检查结果进行修理后应根据情况进行 全面或部分检验。该检验应确保已有效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 新,确保这种修理或换新所用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属合格, 并确保该船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要求。2对小于 400 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制定相应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 附则的适用规定。3为执行本附则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应由主管机

15、关的官员进行。.1主管机关可以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 其认可的组织办理。这些组织应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指南1;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7 .2应按修订的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对船用柴油机和设 备进行是否符合本附则第 13 条规定的检验;.3如果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 书所载内容不符,他们应确保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 关。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主管机关应撤销证书。如该船 是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 局。在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 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

16、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 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以及.4在所有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并承诺确保为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4设备应保持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的专门认可,经过 检验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但允许以符合本附则 规定的设备和附件直接替换此类设备和附件。5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本附则所涉及的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 性产生重大影响时,该船的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 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第第 6 条条证书证书的的签发签发或或签签署署1在按本附则第 5 条规定进行了初次或换证检验后,应为下列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1驶往其他当事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所有 400 总 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2驶往其他当事国主权或管辖下的水域的平台和钻井装置。2主管机关应在附则 VI 生效后不迟于第一次计划进坞时,按本规则第 1 段规定,为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