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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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四民分业”问题问题冻国栋冻国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所谓“四民分业”亦即士、农、工、商四大群体在社会结 构中的分布状况是一个饶有兴味的论题。它既曲折地反映了各该历史时期社会阶 层的基本样式,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出中国前近代史上人口职业结构的大致 情状,因而有必要从不同侧面进行研讨。本文拟以唐代的职业结构为例,试图在 唐宋社会历史变迁的视野下从几个角度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简略讨论。所言有三: 一是唐代律令中有关“四民分业”的规定及其变化;二是敦煌石室所出二十五 等人图1及唐代判文所见时人对工商问题的认识;三是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 敕中所见城市(主要是长安

2、)居民职业结构的某些迹象。期冀通过上述问题的思考, 能够对这一时期社会中人口职业的分布状况获得若干初步的认识。一一 唐代律令中有关唐代律令中有关“四民分业四民分业”的规定及其变化的规定及其变化所谓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形成问题,无须多说。总之,早在春秋 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 “四民”阶层业已形成,士、农、工、商已逐渐 成为社会的四大行业2。我们还知道,也是在先秦时代,士农工商在社会劳动领域内已有一个大致的分配比例3。秦汉及其以后的时代, “四民”的比例有何变化,缺乏具体记载。所可知道的是国家的农本政策一以贯之。 唐代令文中多次重申“四民”或“四人”分业的规定,有必要检讨一下。 旧

3、 唐书卷 48食货志上所录武德七年(624)令: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1关于敦煌石室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的有关问题,参见拙撰读敦煌所出唐写本二十五等人图论汉唐间社会观念的某些变迁 ,收于张国刚主编中国中古史论集 ,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2如齐桓公时,管仲在齐国实行士农工商的四民分业与定居。 国语齐语载管仲对齐桓公所言:“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 ”据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条,晏婴把“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看成是保持姜齐统治

4、的重要条件。战国诸子著作中对士农工商的社会分工也多有记述。如荀况荀子王制篇称:“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又荀子荣辱篇称:“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 ”他把这种情形称为“至平” 。又荀子王霸篇:“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 ”不仅再次提到四民分业,同时也表明农工商业内部有着特殊的分工。 3国语齐语载管仲治齐时,曾“参其国而伍其鄙” ,即所谓国野制度, “参其国” ,是将畿内的人口划分为士、工、商三部分;“伍其鄙” ,是将畿外划分为五属,大体均是农业人口。从当时国、野编制计算,主要是农业人口,工商业者所

5、占比例是很小的。不过与春秋以前相比,这个比例却在上升。至商鞅治秦,曾主张减少工商和士的人数,以增加农业人口,具见商君书卷 1农战篇。看来当时工商业者所占全部社会劳动的分配比例已逐渐上升。2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这是在制定户等制和强调乡里制、邻保制的同时,重申“四民”分业之制。其中 对士、农、工、商所谓“四民”的界定与前代相比并无大别,同时也重新强调工 商不得入仕的传统意见。而且,将之目为“杂类” ,显见其身份低微。令文中又 言“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 ,这里对“村” 、 “坊”的划分,已经大体透 露出当时基本的城乡结构和职业结构。

6、这一问题下文将具论之。又大唐六典卷 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原注: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科(利)者。其织红组刎之类非也),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仁井田陞先生唐令拾遗户令第九将此置于武德七年、开元七年令1,知六典的精神与唐初相比大致略同。其中对士、农、工、商所谓“四人”执业的特 点有具体的界定,并特别注明“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科(利)者” 。所谓“家专 其业” ,也就是标明执工、商者其固定的身份和职业,不得随意改业。当然这一 界定又是十分含糊的,如对工、商的解释即甚为笼统2。不

7、过,其中对“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这一硬性规定却与以往的时代大体一致。在唐代前期,从律令 条文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一规定有所松动的迹象。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律令的一般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或差 异。在现实中,有关“四人分业”和标明工商卑贱身份的某些硬性的规定事实上 在不断地被打破,正如姜伯勤先生所言,唐“市籍制”的崩溃即约略表明商人地 位的逐渐变化3。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所谓“四民”也远不足以概括此时社会的所有职业。在所谓“四民”中,作为“士”的问题拟专文探讨。总之“士”位居四民 之首,自属统治阶层。但在唐代,这一阶层却有扩大的趋向,主要的原因乃在于 科举制的建立,进士科成为时人登人仕途

8、的主要门径。正如韩国磐先生所指出的: 科举制广泛地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中小地主阶级)开放,使之都有走上高官显职 的可能4。从这一意义上说,科举制扩大了唐皇朝的统治基础,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统治队伍主要是“士”阶层的扩大。在所谓“四民”之序列中, “士”之外的农、工、商三大阶层或三大职业类 别有何变化?应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情状。其中“农”的问题也可略 言几句。1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第九,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 1934 年刊行,页 244。2按此界定,似“工”所执为“工作贸易” ;“商”则似专为“屠沽兴贩者” 。3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 ,载历史研究1990 年第 3 期。4参

9、见韩国磐隋唐五代史论集 ,三联书店 1979 年版,页 273275。3我们知道,农民作为古代国家赋役征发的主要来源,始终是政府严格控制的 主要对象,作为户部计帐所录的州县编户也主要是这部分人户。在广大的乡村, 当然有阶级的或阶层的区别,如所谓乡村上户和乡村下户之别1,或者地主与小农、富室与贫民之别,如王梵志诗中所云之两种乡村人户2,但总的来说,农村人户的职业是相对单一的。除某些富室兼营土地与工商3之外,一般小农大都以农作为主,同时从事与农家生活相关联的家庭副业,即以“耕织结合”为主要特 点。当然,这些小农的经济地位是很不稳定的,他们一方面是土地占有的严重不 足,另一方面又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

10、者,并时常受到当地豪强和高利贷者的侵 夺和压迫。武则天时太常博士裴守真所上请重耕织表4曾对耕织结合的农家经 济和农民的负担有过深刻而具体的陈言,指出:夫谷帛者,非造化不育,非人力不成。一夫之耕,才兼数口一妇之织,不赡一家。赋调所资,军国之急,烦徭细役,并出其中;黠吏因公以贪求,豪强恃私而逼掠。以此取济,民无以堪。又以征戍阔远,土木兴作,丁匠疲于往来,饷馈劳于转运,微有水旱,道路遑遑。岂不以课税殷繁、素无储积故也。这里所言农民的赋役负担和生活境遇,与汉代晁错所陈大体相近5,表明个体小农始终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也是黠吏、豪强侵夺逼掠的主要对象,因此这 类人户的贫困化是一个基本的倾向。 我们曾经

11、提到,在国家赋役压迫下被迫逃亡和在大土地的侵逼下被抛掷于土 地之外的小农,其前途不外如下数种:有的被当地的土地占有者“招携安置” , 成为私家田园上的劳动者。有的是逃亡之后并未获得固定的立足地,而处于漂泊 无依的状态;或者逃往山险之地及统治阶级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一部分从事垦 荒,一部分自相结聚形成反抗力量,即所谓“盗贼” 。有的逃人寺院以避徭役。 有的是逃亡之后,在流通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或为人佣力以营生。流人都市或新 兴市镇之中从事商业、搬运活动的“浮游人口” ,唐前后期均有。如长安志 卷 10 西市条“次南西市,隋曰利人市。南北尽两坊之地,市内有西市局” ,原注1参见前揭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

12、研究第 4 章、第 6 章,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6 年版。2如良田收百顷诗:“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却是成忧恼,珠金虚满堂”;又多置庄田广修宅:“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雕墙峻宇无歇时,几日能为宅中客” ;又富饶田舍儿:“广种如屯田,宅舍青烟起。槽上饲肥马,仍更买奴婢。牛羊共成群,满圈养肫子。窖内多埋谷,寻常愿米贵。里正追役来,坐著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遣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 ”以上分见项楚王梵志诗校注卷 6、卷 5(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这里所言为当时乡村之富户或地主之类;王梵志诗中另有贫儿二亩地 ,称:“贫儿

13、二亩地,干枯十树桑。桑下种粟麦,四时供父娘。 ”又贫穷田舍汉:“妇即客舂持,夫即客扶犁。黄昏到家里,无米复无柴。男女空饿肚,状似一食斋。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 ”以上分见王梵志诗校注卷 6、卷 5。所云乃乡村贫困人户之情状。3如上引王梵志良田收百顷诗,即言土地与工商兼营者。4唐会要卷 83租税上 。另裴守真, 旧唐书卷 188 有传,可以参见。5汉书食货志上引晁错语。 4称:隶太府寺。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长安县所领四万余户,比万年为多,浮寄流寓不可胜计。由“浮寄流寓不可胜计”语知当时坊市内浮游人户之多,这些“浮寄流寓”之人 相当一部分应即自乡村流人城市的无业流民。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从事商业领

14、域 内的经营活动,即成为小商小贩,或走街串巷,或行乡入里,从事小规模经营, 大部分却继续沦为无业游民,或佣作坊的待受雇之人。如唐代都市中的佣作坊、 “客户坊”等,官僚、富商、大作坊主可以随时于此雇佣僮仆或脚力1。也有一些逃人或浮游人口充当船夫之类,如陈子昂陈伯玉集卷 8上军国机要事 所称: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鞏洛,计有百余万石 其船夫多是客户、游手、隳业、无赖杂色人。很明显,那时在运河沿岸充当船夫的大多是逃户和其他无业之人。 上述事例表明当时的农民虽作为一个最广大的阶层,但也是一个最不稳定的 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有可能上升为富室或大土地所有者,但更多的却随时面临 赤贫化或被抛掷于土地

15、之外的境遇2,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城市中雇佣人口的后备军,也是工商业、搬运、建筑等行业的最大的后备军。“四民”中的“工”即手工业者,特别是官府工程和官府作坊中的工匠,其 身份地位在魏晋南北朝和唐代这一时段内前后有所变化。唐长孺先生魏、晋至 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一文对之论述甚详,笔者也曾参据吐鲁番文书予 以考订3,故不拟详述。简言之,唐中央政府掌管手工业和工匠的机构为工部、少府监及将作监,但三者之职责范围不同,工部尚书掌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 而具体管理官府作坊、官府工程和工匠的是少府监和将作监。 大唐六典卷 7尚书工部工部郎中员外郎职掌条下注云:少府监匠一万九个八百五十人,将作

16、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伎能工巧者,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1具见太平广记卷 74 陈生条、卷 243 窦乂条、卷 84 唐庆条、同卷卢钧条及同书卷 491谢小娥传 、卷263 飞骑席人条、卷 348 牛生条、卷 486无双传等。2参见拙撰唐代的小农经济与经营方式管见 ,收于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7 年版。3参见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 ,收于同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 ,三联书店1959 年版;拙撰吐鲁番出土文书所见唐代前期的工匠 ,收于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5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其巧手供內者,不得纳资。有阙,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其和雇铸匠有名解铸者,则补正功。这些官府工匠,乃是“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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