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9988287 上传时间:2018-05-2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育龄妇女和孕妇的 X 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关育龄妇女和孕妇 X 线检查的防护原则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育龄妇女和孕妇实施 X 线检查的一切实践活动。 2 引用标准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8279 医用诊断 X 线卫生防护标准 3 术语育龄妇女:指生理上处于具有生育能力年龄阶段的妇女,其年龄范围规定为 1549 岁。4 总则 4.1 保障育龄妇女、孕妇及其后代的健康和安全,必须使受检者的照射剂量降低到合理的 最低水平,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4.2 限制对育龄妇女进行 X 线普查,如 X 线透环、乳腺 X 线摄影等,降低集体受照剂量。 严格控制对

2、孕妇进行腹部 X 线检查,以减少胚胎、胎儿的受照危害。 4.3 对临床医师、放射科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透环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 贯彻本标准的必要性。本标准的贯彻执行由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5 临床医师及有关人员应遵守的原则5.1 临床医师对就诊的育龄妇女、孕妇必须优先考虑选用非 X 线的检查方法,根据临 床指征确实认为 X 线检查是合适的检查方法时方可申请 X 线检查,并应尽量采用 X 线摄 影代替 X 线透视检查。5.2 对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 X 线检查时,应首先问明是否已 经怀孕,了解月经情况,严格使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的妇

3、女, 除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的以外,均应当作孕妇看待。5.3 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在妊娠 815 周时,非急需不得实施腹部尤其是骨盆部位 的 X 线检查,原则上不对孕妇进行 X 线骨盆测量检查,如确实需要也应限制在妊娠末三个 月内进行,并在医嘱单上记录申请此项检查的特殊理由,经有资格的放射科专家认同后方 可实施。5.4 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 X 线检查。5.5 避免对育龄妇女、孕妇的重复 X 线检查。 6 放射科工作人员(医师和技师)应遵守的原则6.1 放射科工作人员接到育龄妇女、孕妇的 X 线检查申请单时,首先要进行审查,对 末次月经、妊娠情况填写不清的应询问清楚并根据患者病情主动与

4、临床医师磋商决定是否 进行下腹部 X 线检查。如确认没有必要做 X 线检查时,有权退回 X 线检查申请单。6.2 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并针对育龄妇女、孕妇生理特点制备足 够铅当量的各种适用的屏蔽物。6.3 应用于育龄妇女、孕妇检查的 X 线机必须符合 GB 8279 的要求。6.4 制定出最佳 X 线检查方案,选择最佳的投照条件或摄影条件组合,以减少受检者 的受照剂量。6.5 根据诊断需要,严格进行射线束的准直,限制照射野范围,并对非受检部位(特 别是孕妇的下腹部)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6.6 透视前,做好充分的暗适应,以缩短曝光时间,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选

5、用高电压、低电流、厚滤过、小射野的透视条件。6.7 在进行 X 线检查时,应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 卵巢等放射敏感器官的受照。6.8 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如影像增强器、稀土增感屏和与其匹配的 X 线胶片。6.9 做好 X 线检查的质量保证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7 特别 X 线检查7.1 宫内节育器的 X 线检查7.1.1 带节育器(简称带环)的妇女,在有出血、感染、腰疼等异常情况或怀疑节育器 脱落时,应首先进行妇科、超声波检查,在上述检查不能确诊时,方可进行 X 线检查,避 免无临床指征的 X 线检查。7.1.2 对妇女节育器的 X 线透视(简称 X 线

6、透环)检查,应逐渐过渡到腹部 X 线平片检 查,并应用铅屏蔽物将曝光范围局限于盆腔部位。7.1.3 严格限制对带环妇女进行 X 线透环检查的频率,在带环后第一年不得超过两次, 以后每 12 年不得超过一次。7.1.4 X 线透环检查时,禁止育龄妇女在 X 线机房内排队等候检查。7.1.5 农村计划生育透环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与 X 线检查技术的培训与考核,取 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 X 线透环工作。7.1.6 携带式小型 X 线机必须进行防护改装,达到 GB 8279 的要求后方可应用于计划 生育透环工作。7.2 乳腺 X 线检查7.2.1 避免对无临床症状的育龄妇女进行乳腺 X 线健康检查,对

7、 50 岁以下妇女除有 乳腺癌个人史、家族史或其他高危险因子适应症外,不宜作定期乳腺 X 线普查。7.2.2 严格掌握乳腺 X 线检查的适应症,对年轻妇女特别是 20 岁以下的妇女,更应 慎重使用乳腺 X 线检查,妇女怀孕期间不宜进行乳腺 X 线检查。7.2.3 应避免对乳腺进行重复 X 线检查。7.2.4 在进行乳腺 X 线检查时,应注意对育龄妇女眼睛和甲状腺的防护。7.2.5 乳腺 X 线诊断必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放射科医师承担。7.2.6 不应使用一般医用诊断 X 线机进行乳腺 X 线检查,应使用专用软 X 线装置如 钼靶 X 线机等并配合先进技术和稀土增感屏进行乳腺 X 线检查,使一次检查乳腺中心部位 的最大剂量当量不高于 10mSv。7.3 子宫输卵管造影7.3.1 严格掌握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的适应症,减少不必要的照射。7.3.2 该项检查要限制在月经净后 510 天内进行。7.3.3 尽量避免重复 X 线检查。7.3.4 在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后三个月内应避免妊娠。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桂荣、杜宏涛、陈少平、刘戈。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