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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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 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

2、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 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 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 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 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 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

3、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 告禁止令。第二条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 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 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第三条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4、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 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 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

5、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 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第五条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四)禁止接触同案犯;(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 社会的人。第六条第六条 禁止令

6、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 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 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 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 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 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 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

7、,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第八条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 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第九条第九条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 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 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 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 经作出,立即生效。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 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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