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条例》有关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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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部 2007-01-26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 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

2、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 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 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第十七条 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 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 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 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

4、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 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

5、,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 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 “多次”、 “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 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

6、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 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 住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1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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