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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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泰保兴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华泰保兴吉年丰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基金合同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零一七七年年二二月月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第二部分释义 . 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第七部分基金合

2、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0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3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1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2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1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3、. 74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75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

4、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6、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

7、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8、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华泰保兴吉年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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