剂,并在识别此类兴奋剂及其目前的偷运手法以及禁止寄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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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E/2004/INF/2/Add.23. 促请会员国采取必要步骤, 确保其本国药物管制机构了解苯丙胺类兴奋剂,并在识别此类兴奋剂及其目前的偷运手法以及禁止寄售非法制造的此类兴奋剂方面受到良好的培训; 4. 还促请会员国监测包括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在内的合成药物的滥用和提供方面不断变化的模式; 5. 呼吁会员国在一项多元战略中纳入有关行动,以禁止制造、贩运和滥用苯丙胺兴奋剂,并查明和捣毁制造此类兴奋剂的秘密工厂; 6. 鼓励会员国为“棱镜项目”提供全面积极的支助,该项目是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一项举措,其目的是通过该项目双管齐下的方针,处理苯丙胺类兴奋剂的非法制造问题,即建立有

2、关机制,将前体化学品转用于非法国际贸易或国内经销渠道,同时,对收缴或查获品进行追踪调查,以查明其非法来源和涉案者; 7. 促请会员国在宣传教育活动中提供关于苯丙胺类兴奋剂有害后果的准确信息,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年人对这些有害后果的认识和了解,以减少对这类兴奋剂的需求; 8. 促请参与合法制造、进口、出口和转运可用于非法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前体化学品的国家充分遵守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92并按照该公约,酌情加强对这些物质的管制; 9. 促请有关国际组织考虑支持有关培训和其他形式的技术援助, 以遏制合成药物的威胁,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 10. 鼓励有关国际组织和

3、其他实体, 尤其是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继续对合成药物造成的严重的全球威胁加深认识,以采取适当行动缓解局势; 11. 请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执行主任向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2004 年 7 月 21 日 第 47 次全体会议 2004/42 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国际管制合法药物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承认通过互联网订购国际管制合法药物这种未经批准的贸易已呈蔓延之势, _ 192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1582 卷,第 27627 号。 112 E/2004/INF/2/Add.2 强烈建议各会员国禁止国际管制的合法药物通过互联网作国际销售,如果通过互联

4、网在其国境内销售此类药物得到允许,则应对这种销售严加管制,同时确认有些会员国已有杜绝通过互联网销售国际管制药物的法律, 认识到无处方而使用或虚假处方使用国际管制合法药物构成对公共健康的严重威胁,而互联网为此类使用提供了便利, 注意到麻醉药品委员会 2000 年 3 月 15 日第 43/8 号决议193中鼓励会员国考虑采取措施,防止通过互联网转移国际管制合法药物, 还注意到秘书长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提交了一份有关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犯罪有效措施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他承认使用网上药房不受医疗监督购买国际管制合法药物是执法、管制和卫生机关遇到的一个新问题,194 进一步注意到国际麻醉

5、品管制局在 2001 年、 2002 年和 2003 年曾一再呼吁各国政府采取措施预防滥用互联网非法供销经销国际管制合法药物, 承认凡违反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通过使用互联网采购国际管制合法药物均为非法, 回顾按照有关公约在管制合法药物的国内和国际转移上取得的成功, 1. 鼓励各会员国考虑采取新的方法和战略,建立合作途径,以便禁止个人在国际上供应和购取通过互联网非法购取的国际管制合法药物; 2. 吁请各会员国酌情实施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5第 30 条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6第 10 条,这两条适用于其领土内的药房,特别是在以下方面有必要: (a) 向通过互联网销售国际管制合法药物者

6、发放许可证, 要求其披露有关责任方的身份及其法定所在地的信息; (b) 积极追查违反这些公约的进出口规定的当事人; 3. 促请各会员国酌情制订协调一致并且重点突出的政策,通过加强司法、警方、邮政、海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查明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取缔用于未经批准而提供国际管制合法药物的网站; _ 19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 年,补编第 8 号 (E/2000/28) ,第一章,C 节。 194 E/CN.15/2002/8,第 12 段。 195 联合国, 条约汇编 ,第 520 卷,第 7515 号。 196 同上,第 1019 卷,第 14956 号。 113E/2004/

7、INF/2/Add.24. 鼓励各会员国针对其国境内无需有效处方即通过互联网供应国际管制合法药物的行为而颁布或酌情加强处罚或刑罚; 5. 还鼓励各会员国通过例如寻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合作和支持, 查明非法供应国际管制合法药物的互联网站经营人; 6. 鼓励没有立法禁止通过互联网经营国际管制合法药物的会员国酌情制定关于管制此类药物经由互联网销售的法律或条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关的风险,包括至少做到: (a) 在其国境内通过互联网供应国际管制合法药物的公司有义务事先获得经营许可证; (b) 在其国境内通过互联网供应国际管制合法药物的公司只能向已履行为获取此类药物所必须的一切医疗和法律手续的人提供此类

8、药物; (c) 其境内已获准许的公司可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向已获准许的公司交付国际管制合法药物,但禁止其直接向未获准进口此类药物的境外个人或公司交付国际管制合法药物; (d) 供应商必须按照有关国际公约保留购取和交付国际管制合法药物的一切记录至少两年; 7. 鼓励国家主管机关提高公众对通过互联网非法购取国际管制合法药物所涉风险的认识,尤其是指明此类产品质量不确定及缺乏配套医疗监督的不利之处; 8. 请秘书长将本决议的案文转交所有各会员国考虑。 2004 年 7 月 21 日 第 47 次全体会议 2004/43 供医疗和科研之需的阿片剂的需求和供应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回顾其 2003 年 7 月 22 日第 2003/40 号决议和以往的有关决议, 强调平衡阿片剂全球合法供应与供医疗和科研之需的阿片剂的合法需求,是国际药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中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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