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过节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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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补贴、过节费高温补贴、过节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探索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探索随着季节的变动,单位会考虑发放员工一些补贴、过节费,如高温季节每月发 放一定数额的高温补贴;到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时也会发放过节费(现金或实 物),这些费用如何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是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还是应付职工薪 酬,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等都有待探讨。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 号) 第 1 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 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 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 年已经计提的 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 2006 年 1

2、2 月 31 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 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 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 2 条 第五款:“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 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 薪 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 管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 2oo7 年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先用 2006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余额结

3、余,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二、税务处理二、税务处理一是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 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 40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 过丁资薪金总额 l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 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 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 如果改变用途的,应凋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8 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

4、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 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的其他所得。”“高温补贴、过节费”就属于条例中的“津贴、补贴”, 再加上条例第 1O 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 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 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人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征税。根据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3 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 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 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非工薪所得免税是指 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国税发199489 号)(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 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 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 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 价证券

6、)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 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如为解决工 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工作、生活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 贴,但国税函发1996399 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此项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 章征税。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过节费等都要并人个人应纳税 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比例则归人工资总额计算例某市 M 区 A 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

7、王某 2008 年 9 月份发放了高温补贴、过节费, 全部收入情况,请计算王某本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月 200O 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 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所得之内,因此,在计算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 剔除。王某 9 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一个人缴付“三费一金” 一费用扣除标准=(1)+(2)+(3)+(4)+(5)-(7)+(8)+(9)+(1O)-2000=9080(元) 王某 9 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9O8020- 375=1441(元)值得注意的是,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但带有福利性质。参考文献: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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