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校园男生宿舍辅导与管理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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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水校園男生宿舍輔導與管理實施要點淡水校園男生宿舍輔導與管理實施要點民國 95 年 5 月修正公布民國 96 年 5 月修正公布 民國 979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民國 98 年 5 月修正公布第壹章 總 則為營造優良讀書環境,維護團體紀律及住宿安全,培養良好生活習慣, 期使淡水校園男生宿舍(淡江學園,以下簡稱本學園)管理更臻完善, 特訂定本要點。第貳章 住宿申請、候補及分配依學生宿舍住宿須知各項規定辦理。第參章 進住報到第一條 已核准住宿者,須於進住前繳交各項費用,並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 手續。一、上學期繳交宿舍費 19,250 元、宿舍保證金 3,000 元及管理費 3,000 元

2、 (支付保全、公共區域清潔、公用水電及網路費), 至學校指定之銀行 帳戶。 二、下學期繳交宿舍費 19,250 元、管理費 3,000 元,新入住學生須繳宿舍 保證金 3,000 元。 第二條每間寢室採獨立之水錶、電錶計費,每月使用之水電費,另按實際金 額繳納。 第三條 自治會費:住宿生為學生宿舍自治會分會當然會員,於進住報到時, 須繳交會費 100 元。 第四條 住宿日期自報到日起至翌年 7 月 31 日止,為確保住宿權益,住宿生須 切結住宿 1 學年。 第五條 凡已核准住宿無故未辦理報到者(未報備自行退宿),除立即勒令退宿, 將床位遞補他人外,並依學生獎懲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無故未依規定辦 理

3、應辦事項而致影響他人權益者之規定予以懲處。 第六條 住宿生進住寢室後,應詳細檢查分配之公物,若有損壞或短缺者,請 至服務台登記,由輔導員統一負責報修。 第七條 住宿生須簽具【寢室財產清點表】,寢室內之公物,須負保管之責, 如因不當使用致公物損壞或遺失時,須負賠償責任,由押金中逕行扣 除應償還之費用,押金不足,仍向住宿生求償。 第八條 有特殊狀況時,住宿生需配合學校政策調整床位或寢室。第肆章 住宿規定第九條 本學園為維護住宿生身心健康與正常作息,規劃 3至 8 樓為寧靜樓層,除期中(末) 考及考前一週 24小時開放網路使用外,其餘每日凌晨 1 時至 6 時將暫時關閉 3 至 8 樓網路系統。第十

4、條 凡住宿生應遵守下列生活規範: 一、遵守各項會議之決議。 二、不得私自將空床提供非住宿生使用。 三、未經核准不得在宿舍區做有妨礙他人安全或安寧之活動。 四、不得於本學園內飼養寵物。 五、須友愛包容同住人員。 六、書報雜誌不可攜出會客室。 七、不可私自張貼廣告、海報或散發傳單。 八、不私自變更或破壞公物,使用完畢物歸原處。 九、曬衣場之衣物,自行註記,以茲識別,不可於走道、窗台吊掛衣物。 十、不得私下冒名頂替進住或將床位讓予他人住宿。 十一、不可有妨礙他人自修、睡眠及本學園安全之行為。 十二、經編定之寢室、床位,未經報備同意,不得擅自調換。十三、個人財物應妥善保管,身邊勿放置鉅款,以免遭人覬覦

5、。十四、禁止推銷行為;發現有推銷行為者,速聯絡輔導員處理。十五、夜間 12 時 30 分至凌晨 7 時,勿使用洗衣、脫水 及烘衣設備,以維護住宿安寧。十六、寢室垃圾應遵照環保規定,先將容器清洗,分類 裝妥送資源回收處丟棄。十七、禁止留宿異性,如有特殊事故,須留宿同性親友 或家人,應經室友同意,並至服務台登記辦理臨 時住宿手續。十八、寢室大門不得張貼海報、廣告、或作任何裝飾, 以維持門面之整潔、美觀,本學園舉辦活動,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十九、必須共同維護保持室內、外及各樓層公布欄之整潔,門口勿堆置垃 圾、鞋子等雜物。二十、不得在本學園內吸煙、吸毒、賭博、偷竊、喝酒、 喧嘩、滋事或從事不法之行為

6、。二十一、上午 6 時至晚上 11 時,可申請帶領外賓進入住 宿區;住宿生須親自帶領訪客登記、押換訪客證 件後,始可入內,務須準時離開,逾時取消該學 期申請訪客進入之資格。 第十一條 安全規定: 一、寢室內禁止煮食、燒烤。 二、不可無故啟動消防安全設備。 三、使用附無熔絲開關燈之延長線。 四、勿隨意拆卸公共區域各項設備使用。五、住宿期間,個人之安全應自行維護。 六、室內不放置危險、違禁、爆裂、化學或易燃物品。 七、住宿學生一律參加每學年舉行防震、防火、防災課程演練。 八、使用通過國家安全檢驗合格張貼正字標記之低耗電電器(電腦、吹風機 等)。 九、禁止在非吸菸區吸菸,避免造成消防警報器誤判。 十

7、、為維護住宿安全,同學應養成隨身攜帶房門晶片卡之習慣。 十一、學園週邊機車不得併排停放,以免造成鄰居出入不便及安全顧慮。 十二、學園內核准停放之汽、機車請依規定停放,凡查 獲違規之車輛,一律予以上鎖。 十三、禁止攀爬外牆及窗戶入內,一經查獲屬實,除立 即勒令退宿,概不退還住宿費及宿舍押金。 第十二條 網路規定:依淡江學園管理使用規範辦理。第伍章 違規處理第十三條 若發現違禁物品,由輔導員沒收,轉交相關單位處理;違規電器用 品,由輔導員保管,於退宿時歸還。 第十四條 已辦理退宿之住宿生,應在 3 日內遷離學園,如未按期遷離,得強 制撤離本學園;因執行所造成之公害,概由住宿生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8、應於規定時限內繳交各項費用(宿舍費、水電費用、管理費),屢催 不繳者,簽會教務處、會計室列管,俟繳清後,始得辦理選課及註 冊事宜。 第十六條 違停車輛,申請開鎖者,須繳交罰款 200 元整。 第十七條 住宿生因違規行為所繳交之罰金,一律充作學園學生自治會活動基 金使用。 第十八條 垃圾未依資源回收方式分類者,經查證屬實,每次處以勞作教育 2 小時,協助學園資源回收整理。 第十九條 夜間寢室吵雜舉發屬實,經勸導無效者,簽請學校懲處。 第二十條 上述第十三至十九條違規事件經輔導規勸無效,依情節輕重以學生 獎懲辦法第七條第六款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於夜間 11 時至上午 6 時留宿異性或未

9、經登記換證私自帶領女性訪 客進入寢室者,經查獲屬實,將公告周知及通知雙方家長,此外 如煮食、吸毒、賭博、打麻將、偷竊、喝酒或從事不法之行為等 以上違規情節者,則依情節輕重以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予 以小過以上處分。第陸章 退 宿第二十二條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應即辦理退宿:一、學年結束。二、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三、依本要點勒令退宿者。四、患有特殊病況或隱疾,經醫師診斷不適宜群體生活者。 第二十三條 辦理退宿事項: 一、學期中核准退宿者,先至住宿輔導組網站下載 填寫退宿申請表及退宿家長同意書,經家 長簽名或蓋章後, 備齊申請表上所須檢附之文件,按流程辦理退宿手續。並須於 3 日內將寢室個

10、人物品清空,垃圾清理乾淨,由學園輔導員驗收, 退還寢磁卡及鑰匙,始完成手續。二、學年結束時,應於 7 月 31 日前依規定辦理離舍 手續。三、8 月 1 日至新生報到前申請續住淡江學園;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資格:下年度續住生、低收入戶補助生、 暑修生(限續住生)。(二)住宿區域:淡江學園 3 樓,住宿寢室由學園 視作業現況分配之。(三)依學校短期收費標準繳費。四、離舍時,將所有行李打包,寢室務必淨空,不得 放置行李或殘留垃圾。五、未清掃之寢室或損壞(故障)之物品,依公告價 格,逕由宿舍押金中扣除清潔及賠償費用;押金 待結算水電等各項費用後,另行公告餘額退款事 宜。 第二十四條 辦理退費事

11、項:一、自行離舍者概不退還宿舍費、管理費及宿舍保證金。二、休學、退學、轉學、重大疾病或開除學籍者,依學校會計室公告 之退費基準日核算退款金額。三、學期中自行離舍及辦理退宿者,均須結清應繳水電費並繳回寢室 房卡及鑰匙,始得辦理押金退費。四、如未依進住報到所簽切結於第一學期結束辦理離宿者,則依學生 獎懲辦法第七條第六款予以申誡處分。第柒章 緊急事件處理本學園服務台 24 小時排有值班人員處理各項事務,如有任何突發事件, 白天請洽輔導員、夜間及例假日可請值勤教官(分機 0221)或電(02)2622- 2173 協助處理。第捌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為維護本學園之公共安全及居住安寧,住輔組職員、值勤教官、 各系教官、保全員有權至寢室查房,以瞭解各項住宿狀況。第二十六條 本要點經住宿輔導組組務會議通過,報請學生事務長核准後自公 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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