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学习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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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北京区域科目北京区域科目学习参考资料学习参考资料 前 言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6 年 11 月 1日起实施,同期,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63 号令)自 2016 年 10 月 1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交办运2016135 号)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

2、部负责编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区域规范要求,结合北京区域服务特征制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大纲 。为组织实施好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满足广大驾驶员备考需求,我们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了本学习参考资料, 主要内容包括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 新能源汽车与卫星定位系统、北京城市交通地理、实用英语听力、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等。 本学习参考资料适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

3、试北京区域科目拟从事巡游或网约的驾驶员学习参考。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编者 2016 年 12 月 2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第二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 第三节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内容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与卫星定位系统 第一节 新能源汽车 第二节 卫星定位系统 第三章 北京城市交通地理 第一节 北京城市道路的结构特征 第二节 主要大街和环路两侧及附近街道上的单位的位置 第三节 轨道交通、客运场站 第四节 主要旅游景点、商务街

4、区 第四章 实用英语听力 第五章 专业知识应用能力 第一节 营运服务规范 第二节 文明服务用语 3 第一章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 一一、对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

5、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假;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

6、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假;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4 (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

7、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二、对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

8、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六)车辆整洁。 第二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 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 一、一、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二、深化巡游车改革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

9、辆经营权无偿使用,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 5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4、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其骨干龙头作用,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三、三、规范发展网约车规范发展网约车 1、规范网约车发展。 网约车车辆应是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 经本市公安部

10、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的 5 座三厢小客车或 7 座乘用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车辆申请网约车资质时,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且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条件。取得网约车资质的车辆,车身须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并沿用原号段号牌。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8 年(或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或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

11、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 1 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 5 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依法与所属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签订协议的, 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

12、理, 不断提升乘客乘车体验满意度。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6 客。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网约车在提供运营服务后要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四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1、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

13、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2、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车每日派单次数不超过 2次。 第三节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从而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 第八条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

1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 5 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7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5、(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 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含新能源车), 排气量不小于1.8 升;7 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 2.0 升、轴距不小于 3000 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 (四

16、)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报备)。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网约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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