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利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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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投标的利弊权衡 财政部原条法司司长、 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组副组长王家林接受中国政府采购报采访时表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至少出于 4 点考虑:一是考虑到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批量性项目,规模较大,一家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二是考虑到让少数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希望通过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形式,适度分散商业机会,让更多企业受益。三是考虑到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复合型项目需要多个供应商联合完成。四是考虑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笔者结合 10 多年政府采购工作经验,来探讨现实中的联合体投标是否达到了当初立法初衷和本意,联合体投标的利弊到底如何?首先,从

2、投标人角度来看,其利在于:采用联合体投标对投标人最大好处就是投标人可以参与一些自己没有资质或缺乏部分优势的项目,因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34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只要有一方符合特定条件即可参与联合体其他方本没有资格参与的项目投标。但其弊在于:第一,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联合体各方都希望保证自己所投部分的利润最大化,那么,联合体的最终报价将失去竞争优势,中标的概率也就大为降低。第二,由

3、于联合体各方的专业不同,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当两个部分的界面划分不清时,纠纷也将随之产生。其次,从招标人角度来看,其利在于:把各个专业不同的内容放在一起招标,对招标人而言,只招一次标,减少了工作量,而且只需签一份合同,似乎省心不少。其主要是无需对需求进行仔细划分,也无需确定各部分的界限和接口等内容,在招标时确实省时省力。但其弊在于:第一,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联合体各方都要保证自己的利益,最终只能损害招标人利益;而如果将一个大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分别进行招标,虽然招标时比较麻烦,但能获得一个有竞争力的价格。第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联合体各方往往会产生很多纠纷,此时,只有招标人才能去协调,去充当“老娘

4、舅” ,一次招标的优势在履约过程中就变成协调工作的劣势,而且,协调工作很不好做,往往吃力不讨好,两头受气。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联合体投标对招投标各方都是弊大于利的一件事情,除非一些极大、极复杂且不宜分拆的项目,一般不建议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只要在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即可。更何况,虽然现行法律对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中标项目承担的责任、不得强制共同投标等做了原则和概括的规定,但是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关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牵头单位的选择与权利义务、联合体内部对中标项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对内对外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及其分担等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也应该尽量少用联合体方式招投标。为了解决立法初衷里涉及的 4 点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对批量性项目只需分成多个标段即可;对复合型项目只需按专业分包,便可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扶持中小企业的最好办法是在招标时按专业、批量进行分包后进行招标。适当分批、分包进行招标的一个好处是:避免投标人借联合体投标方式进行“挂靠” 、 “傍大款” ,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纯洁性。 (秦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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