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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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生育津贴按照工资补差的原则由单位全额发放给职工:即单位工作高于生育津贴的, 按单位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归单位;若单位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补足生育津贴标准。 其他问题请咨询绍兴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江苏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第十六条 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

2、保险制度。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有关部门的社 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用于女职工生育补偿。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5 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 7 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

3、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人事部关于机关人事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来源:人薪发19947号 作者:人事部 日期:94-02-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资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机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199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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