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总局答疑汇总(分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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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度总局答疑汇总(分税种)(2013-12-12 14:07:08)转 载 标签: 财经分类: 财会与税务 20122012 年度总局答疑年度总局答疑 汇总(分税种)汇总(分税种)来源:浙江税务网()作者:信息采编部发布时间:2013-02-20 查看:1526一、增值税一、增值税(一)政策解读1.农民专用合作社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企业购入一批沙箱,计入库

2、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

3、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4、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某公司在某地开办矿泉水厂,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按简易办法 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

5、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5.上海市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答:根据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11 年第 65 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6.购销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产生的贴现息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

6、?贴现息可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作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贴现息费用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上海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7、票,申报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答: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1 年第 66 号)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八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第八栏中的“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第八栏中的“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8、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 7%扣除率计算填写。8.只负责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23 号),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2.委托

9、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企业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有关增值税问题应根据上述规定执行。9.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1 年的某一整体开发项目,因分期开发,且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如何确认清算单位?是将整体开发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还是按分期项目确认清算单位?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规定,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

10、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二)税收优惠1.企业销售有机肥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规定,自 2008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

11、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2.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办理退税?答:根据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

12、,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第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 90%。其中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销售(提供)文件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

13、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如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某公司是销售宠物饲料的商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答:根据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 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的宠物饲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按 13%的

14、税率缴纳增值税。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据此,如果一般纳税人只是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就对外销售,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6.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如何抵减?答:关于增值税

15、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

16、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7.外贸企业从工厂采购货物出口,工厂提供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发现对方单位为二级特别关注企业,无法直接办理退税。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理退税?答:根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011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为关注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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