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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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雷电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323 号令)号令)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 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第(国务院第 570570 号令)号令)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

2、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 、寒潮、大风(沙尘暴) 、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中国气象局第 8 8 号令号令) )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2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中国气象局第1111 号令号令) ) 第八条

3、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5 5、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计量认证的专业防雷机构出具。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

4、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核准决定。310 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

5、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6 6、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4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

6、、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电力企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高电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防雷减灾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7、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第六条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5(一)建筑物防雷计划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八条 从事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自治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的单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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