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江苏所有职工享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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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月起江苏所有职工享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承担时政民生 扬子晚报 2014-07-0410 月 1 日起全省将正式施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苏就业的外国人。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变化变化 1 1覆盖范围扩大了覆盖范围扩大了【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内全享受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内全享受】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朱晓文表示,1999 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新规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变化变化 2 2缴费比例调整了缴费比例调整了【不设上限,缴费比例不超过不设上限,缴费比例不超过 0.5%】0.5%】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 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原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 0.6%-0.8%,最高不超过 1%。此外,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新规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

3、统筹。变化变化 3 3男职工也享受了男职工也享受了【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生育津贴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生育津贴】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 2-98 天的生育津贴。另外,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

4、生育的,女职工增加 30 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 128 天的生育津贴。同时,新增规定,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 10 天的生育津贴。热点问答热点问答1 1、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职工只要没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朱晓文告诉记者,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新规还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2 2、拿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怎么

5、办?、拿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怎么办?新规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若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怎么办?新规首次予以明确,“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3 3、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还能享受吗?、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的,还能享受吗?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6、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 10 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 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 4、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还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其待遇。5 5、哪些费用不能报销?、哪些费用不能报销?为规范生育保险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新规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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