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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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规程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活动,规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维护 金融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防止违法犯罪分 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 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 法化而制定

2、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营业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遵循 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各级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均应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 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第五条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营业机构在办理任何支付结算交易时, 都应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支 付结算。 第六条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 的客户身

3、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 第七条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 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 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八条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 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 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 省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和监督全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反洗钱办事机构,

4、负 责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调查、培训等。 第十条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成立与省联社相应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省联社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承担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中心支行及省联社各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 与合作任务。 (二)监督、指导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反洗钱工作。(三)负责对反洗 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四)遇反洗钱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并做 好备案工作。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5、第十二 条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反洗钱岗位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 完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二)负责指导辖内营业机构落实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对所辖各单位报送的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甄别、登记、保存。(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查询与反馈 工作,负责协助有权部门调查相关反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司法机 关、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负责识别客户身份

6、,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二)负责大额 交易监控和记录,负责可疑交易甄别、监控和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 级反洗钱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三)协助上级行、社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 议。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客户到银行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必须认真核对以下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 1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执照 或 营业执照 正本; 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

7、证明文件。 2 、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 、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 、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 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5 、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 、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 、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具本人居 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证)。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 1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 、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1 、当地行政机关

8、核发的临时执照; 2 、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1 、经有权部门立项的文件;2 、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应审核开户申请书上的名称及 签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名称及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批文、证 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预留印鉴卡上个人签章如为单位法人代表,应审核签章 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使用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审核客户提供法 人授权书上代理人的姓名是否与开户申请书及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一致。个人 签章可以是签字或盖章。审核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包 括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

9、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发证 机关、号码等,同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本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而要求开立存款 账户的客户,不得办理开户。 第十八条 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和各类结算等业务,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 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会计人员核验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伪, 并由客户在结算凭证上签名。个人客户向对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会计人员核验其身份证真伪并在结算凭证上登记其姓名、号码等。 存款业务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类存款业 务。 结算业务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汇、电

10、汇;委托收 款、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等结算业务。第十九条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应严格执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 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在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 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实名 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第二十一条*省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客户单位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 息资料,包括存款人单位名称、姓名、身份

11、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第四章大额交易监控第四章大额交易监控 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应对下列大额交易进行监控,在办理交易时认真审核 其资金用途: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 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 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 并报告,中国

12、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会计结算部门和资金营运部门 应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大额交易的内容,建立本机构大额交易分级授权审批 制度。第二十四条 建立大额现金支付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对在本行、社开户的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客户的大额现金支付 交易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时,应填制 大额现金支付 交易审批表 及 大额现金支付交易汇总登记表 。其中 大额现金支付 交易审批表 应及时报送本行、社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应按相关规定 及授权对其进行审查,并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接到上级或本

13、级社会计结算部门同意支付指令后方可办 理对客户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应配备大额现金支付审批人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 度,并严格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可疑交易的监控第五章可疑交易的监控 第二十八条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 情形的交易,各营业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 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

14、额交易 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 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 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 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 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

15、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 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 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 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 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 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

16、人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 且情形可疑。 本条所称“短期”,指 10 个营业日以内。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按本操作规程所 列可疑交易内容予以关注,仔细甄别各类交易。凡发现可疑交易的,应记录、 分析并按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的程序 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查询或需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各 级行、社反洗钱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负责查明, 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各级行、社对可疑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 人民银行报告。第六章交易记录和客户资料的保管第六章交易记录和客户资料的保管第三十一条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 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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